在波斯纳的分类中,职业主义分为传统的职业主义与新职业主义。
推动新职业主义的实践所谓传统的职业主义是卡特尔式的职业主义,新职业主义则为竞争性的职业主义。
在传统的职业主义里,为获得垄断性的利益,职业人员就必须向外行证明自己确确实实拥有专门性的知识。
而当自己职业的知识主张越不牢靠时,他们就越会采用神秘化的技术来掩盖知识的短缺。
对此,波斯纳介绍了九种神秘化的技术:
第一,会创造大量含混难懂的专业词汇,以便外行无法看清该职业的推理过程。
第二,会对进入这一职业设置很高的教育门槛,以使该职业拥有专门性知识的声称义正辞严。
第三,要进行专门化的训练,以显示该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特性。
第四,要培养魅力型人格,让外行看起来进入该职业的人都拥有知识和技术。
第五,反对专业化,以免过多地技术分解让他人看清该职业的方法。
第六,很少等级,因为等级化就需要有效监督和协调,如此也会暴露该职业方法的薄弱。
第七,标榜自己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被崇高理想所吸引,进一步强化魅力型人格。
第八,既抵制外来竞争,又限制内部竞争。
因为竞争的成功也会凸显出其知识的困乏。
如果会计师提供的建议与税务律师提供的意见同样出色,那么税务律师拥有独特知识的说法便不攻自破了;
如果并不限制内部竞争,那么顾客便是最大赢家,就会成为左右一切的人;
第九,抵制职业知识系统化。
因为一旦职业知识被组织起来,外行亦可轻松获取该职业的知识,如此一来,该职业也便失去了价值。
正是借助这九种技术,传统的职业主义才能如鱼得水,一直统治着法学的发展。
波斯纳指出,1960年之后,新职业主义已渐渐登上历史舞台。
波斯纳认为1960年之后诉讼大爆炸的到来推动了法律服务需求的激增,随之而来的则是律师规模的加大,并且更多的学生开始挤入律师这一职业。
为了回应这种变化,波斯纳认为职业团体实际采取的措施是“增加新的法律服务供应,增加供应者,供应者之间增加竞争,强化法律服务生产的技术和组织创新”。
具体表现为:
其一,创建新的法学院,扩大现有法学院。
这样一来,也便进一步推动法律从业人员的激增,律所之间的竞争也进一步加强。
其二,最高法院认定诸多从业限制非法。
例如,在传统的职业主义时期,律师打广告是非法的,在外州执业也受到诸多限制,如今,都被统统废除了。
其三,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也有其独立的意义。
律师助理的兴起帮助律师完成了一些杂活,计算机准备文件、搜素法律,降低了律所扩建的成本,律所平均规模不断扩大。
其四,在律所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向更全面的劳动分工迈进。
大的律所雇佣了职业经理、英语教授、会计、经济学家、计算机专家等其他非法律人专家来提供先前由律师所提供的服务。
可以看出,对于新职业主义来说,随着职业竞争的增加,它再也无法利用神秘化技术来赚取利益,它就只能拿出真正的专门化的知识以获取职业特权。
在波斯纳看来,运用一套真正的、有社会价值的专门知识取代培养职业神秘的过程,便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性化,它势必会推动法律职业的脱魅。
因此,这种新职业主义必定是面向实践,它会推动法律术语的精简,减少含混的语言。
它必定能接受其他学科的主张,推进外在视角的引入,从而极大地促进法律知识的增长。
它必定是专门化、组织化的,从而极大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
它必定会减少管制、使得门槛越来越低,从而法律服务的质量也会提高。
此外,对于学术法律人来说,其他学科的成果开始挤进法学院,法学文献变得更少狭隘了。
更为重要的是,“学术法律人可以提出和分析与法律有关的经验数据,而不是当一个乱出点子和指手画脚的影子法院系统,他们对法院更为有用了”。
对于最高法院来讲,大法官们拥有了更多的、也更有经验的助手来帮助他们准备司法意见。
文字处理系统和计算机法律搜寻也增加了法律助手的产出,从而,进一步推动司法意见更为精确、更讲究方法。
总之,在波斯纳看来,新职业主义必定带领法律走上更为健康的道路,真正在实践中解决道德疑难。
不过,波斯纳还指出,同其他职业尤其是医学职业相比,法律的职业化并没有走得多远。
在波斯纳看来,部分原因在于法律与政治是纠缠在一起的。
一方面,政治在民主国家是抵制职业化的。
因为职业化意味着为某个群体谋以利益;另一方面,政治正确抵制理性的分析。
打着种族、女性等旗号的专家常常会为完成政治目标而拒绝工具理性的介入。
此外,道德理论应用于法律也是职业化程度不够的一大原因。
波斯纳认为,同科学理论相比,道德理论既含混又有弹性。
它会提供一套修辞,来遮掩道德理论家的政治偏好。
由此,这些理论充满了神秘化的技术,任何欲以道德理论作为法律指向标的建议,都还是将法律视为一种前职业的、未系统化的活动。
就此,我们可以看到,波斯纳之所以如此激烈地批判道德理论,还在于此种理论抵制了新职业主义的前途。
最后,波斯纳指出,这些也仅仅职业化道路的路障,其终会被新职业主义的大潮所淹没。
即使法律同道德、政治、传统和修辞纠缠不清的情况是永恒的,通往职业化的道路已被永远锁定。
波斯纳认为:“我们应当能够在这条路上走很远,才会遇到那个障碍。至少,我们应当努力”。
面向实用主义的审判及学术1. 没有道德罗盘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是没有道德罗盘的,它怀疑我们可以获得充足的确信,在任何时候都能达致终极真理。
因此,它最大的对头便是柏拉图式的理性主义,具体到法律上来便是道德理论。
波斯纳认为,道德理论过多地强调权威、肯定性、修辞、神圣性,过多地依赖于道德决议术或价值哲学。
它们为法律事业穿上了虚假娇饰的外衣,而实用主义便是要脱掉这件让法律事业费解的外衣,赤裸的行走。
而当一个法官更倾向于实用主义而不是道德理论时,他便更加关注事实,他的眼光至始至终会围绕着事实。
他不会像形式主义那样过多地依赖概念,更不会像道德理论那样用价值理论来遮蔽道德疑难。
更为重要的是,他不会被虚假的道德话语所迷惑,时刻保持清晰冷静的思考。
在实用主义的引导下,法官不会变得狭隘,相反,他可以在法律外部寻找资源。
如此一来,法官既不会变成法条的售货机,也不会成为政治的提线木偶,他是灵活而又独立的法官。
实用主义剥离了法律中概念和道德的诱惑,让其工具价值得以展现,促使法律更具社会适应性。
同样,对于法学学术来讲,实用主义可以把“爱谈天”的法理学拉回到现实,过一过“日常的日子”。
如前所述,波斯纳认为美国的社会现实已不再需要宏大的理论,并且法理学也无法提供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础。
实用主义便是宏大理论的解毒剂,他倾向于利用科学工具解决道德疑难,为法官提供更多的知识,从而,拉进法学与司法的距离。
此外,实用主义是质疑终极真理存在的,是一种错误难免的知识论。
它主张对真理进行反复而持续的检验,它要求法律学术不断突破神圣的禁忌。
它不是一味的在“神圣文本”上埋没才华,为法律这门学科创造“道袍”和“神殿”,而是深入神圣的背后发现真相与真知。
简言之,实用主义在知识上态度是“既不留情面也不要求留情面”,在波斯纳看来,“这才是科学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得以增长的前提条件。”
实用主义分离了道德理论的“浪漫理想”,推进法律更加面向现实疑难,推动学术生产更多关于道德的知识。
2. 向前看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是向前看的。
虽说实用主义并无道德罗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毫无社会追求。
恰恰相反,它十分重视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波斯纳在《超越法律》中频繁地使用了游戏这个隐喻,科学游戏、信仰游戏以及司法游戏。
不过,他所谓的游戏并非法学常用的意义,他是在“语言游戏”的意义上使用这一词汇的,即人类活动是由一套可变规则所形构的。
波斯纳认为,同象棋规则相比,司法游戏更具可变性。
他使用游戏这个隐喻便是为了说明司法规则可由人来改变,并不是形式主义那样对规则确定性的深信不疑或者道德理论那样对绝对规则的顶礼膜拜。
而规则该如何改变呢?波斯纳指出,实用主义法官“将受目标的指导,而目标就是做出结果最佳的选择”。
作为一个实用主义的法官,他将关心各种政策、规则和法律的社会后果,推动规则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把事情做的对现在和未来更好一些。
德沃金曾把美国法官比喻成连环小说的作者,他可以在原作者的基础上施加自己的意图,由此,解释便由作者中心转变到读者中心。
亦如德沃金,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官也是主张“读者中心”的,他不会像形式主义或原旨主义那样尊重原意,他随社会的变化,创造新解释,制定新规则。
应当说,德沃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个实用主义者。
赫拉克勒斯式的法官也主张向前看,追求最佳解释。
不过,在波斯纳眼中,这远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实用主义者。
因为,相较而言,德沃金的法官施加的意图是应当,而波斯纳的法官施加的意图是社会现实。
从另外一个层面讲,无论是向前看,还是规则具有可变性,都极大地否定了先例的权威。
诚然,在波斯纳那里,先例并没有太多权威(甚至说没有权威),他将先例视为判案的信息。
也就是说,先例和其他判案资料是平起平坐的,它并没有因为判决在先而具有特殊地位。
法官可以对它不予以优先考虑,也可以在其对现在和未来没有任何启示的情况下将之抛于脑后。
对于实用主义法官来说,遵循先例并非是一个义务。
在此,我们还可以看出波斯纳对待传统的一个态度——“往昔之珍贵并不在于其本身,而仅在于其同现在和未来的联系。”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传统”这一汉语词汇拆开为两部分:“传下来”与“统下去”。
那么,这句话的实质含义即是,传统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可以统下去,而不是因为它是传下来的。
这种对待传统的态度很重要,尤其在具有判例传统的英美法系。
这种态度也就意味着:
第一,它必定是向前看的,以现在和未来变得更好为目标。
第二,持如此态度的法官不会成为过往的奴隶,会破除传统本身对他的束缚。
第三,这种态度还决定了波斯纳为何要批判道德理论家。
在道德理论家那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等人的传统观点很重要,他们也经常从这些传统观点出发来论证当今之现实。
对于波斯纳来说,这是一种不可理解又相当不职业的行为。
波斯纳在论述道德理论是新职业主义的障碍时便说道:“如果有人建议用哲学来指导军事战略、医学治疗或大学管理,那会令人目瞪口呆,不可置信。”
第四,这种态度还决定了波斯纳并不注重和传统保持一致,并不关心理论体系是否和传统原则保持融贯。
实用主义破除了传统对法律的束缚,推动法官更关心判决的效果,更关注判决对未来的影响,从而满足社会的快速发展。
此外,值得说明的是,笔者曾谈到波斯纳的道德立场是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这是一种处于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实在论之间的对待道德的态度。
笔者说明过波斯纳对待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是一种实践/实用的态度。
而这里叙述的则是对待传统的态度,这是本文隐含的波斯纳的三种态度。
其实,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与其说是一个体系,不如说是一系列态度。
这些态度决定了波斯纳破除对传统的迷信、警惕道德的迷惑,抵制宏大理论的诱惑的目标。
这些态度决定了波斯纳要批判道德理论家以及他要走上解决道德疑难的实践之路。
而这些态度,简单说来,是实用主义。
复杂来讲,将是怀疑主义的、反教条的、向前看、实践的、不花言巧语的、经验的等一系列形容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