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讨论能推动道德进步吗?不仅如此,随着网络的流行,各种人群都登上网络舞台。
选题缘由作为一个网络爱好者,笔者目睹了众多关于道德性事件的探讨。
从“小悦悦案”到“江哥案”,从“裸贷”到“代孕”,从“药家鑫案”到“于欢案”,无一不引发了众多讨论。
但当我们真正冷静之后,却发现我们擅长遗忘,又止步不前,所谓的讨论陷入了一次又一次的循环。
惊喜的是,不同群体的出现,增强了我们对世界的理解。
我们刷着微博、抖音,我们大开眼界,感受着各种有趣的灵魂;悲伤的是,自由的网络社会并没有提供限制的方式,各大团体开始抱团,日夜论战。
每个团体都有自己信奉的价值观、每个团体都拿起键盘试图说服对方,让对方洗心革面,但从未有真正被说服者。
笔者开始深思:我们可以通过话语的方式说服一个与我们道德完全不同的人吗?如何我们不能,哲学家能帮助我们顿悟吗?作为法律人,我们也常常会遇到涉及道德的案件。
从哈特与富勒论战中的告密者困境,到如今的基因编辑事件,无一不是法律必须直面的道德疑难。
而造成这种疑难的原因,从哈特的角度看,在于语言的开放结构;从波斯纳的分析讲,在于法律与道德的部分重叠。
无论哪种原因,都让我看到了法律世界存在一个法律无力解决却又不得不解决的疑难领域。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呢?这是笔者一直在探寻的问题。
而以上问题在波斯纳那里都有很好的解答。
1997年,哈佛霍姆斯的讲座,波斯纳发表了题为《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的演讲。
其主旨便是对流行于美国的道德理论和道德理论家进行批判。
其所要追问的是“当法律实证主义对某个法律争议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时,法律是应从哲学还是应从科学获得指导。”波斯纳的回答是“科学”。
走进演讲的深处,我们还可以看到,他利用生物学、经济学、系谱学等工具对一系列道德问题进行了经验性的考察与反思,指出了道德理论的某些缺陷。
他通过一系列判例的引入,对直接运用道德推理和间接运用道德推理的法律理论进行了反驳,认为其多样且薄弱。
他详细地考察了卡特尔式的职业主义和新职业主义的特性,指出新职业主义才是解决道德疑难的途径。
应该说,波斯纳对道德理论的批判是彻底且深刻的,他很好地继承了霍姆斯的遗志——淡化法律中的道德和意识形态。
其实,波斯纳这些思想都是其先前思想的延伸和对其学术进路的反思与总结。
早在《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一书中,他就深入于初民社会,探讨正义的起源。
不同于霍布斯式的,国家才是解决内部安全的唯一办法,波斯纳认为习惯、礼物交换、荣耀、亲属关系以及其他见于荷马史诗中的前政治制度机构,都为国家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秩序体系。
不同于美国最高法院利用“伴影理论”来正当化私隐权的思路,波斯纳认为初民社会否弃私隐减少了信息的生产,带来了知识的积累和经济发展的缓慢。
由此,波斯纳得出“无论是创造持久有效的精神活动所不惜的和平和安宁,还是让人们能掩藏自己的思想从而能获得自己发明创造的收益,都必须有某种程度的私隐”。
不同于洛克式的天赋财产权,波斯纳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揭示出土地所有权从无到有的诞生条件,说明是环境的变化而不是道德意识或价值观进步使财产权得以产生。
在本书的第一编他还提出了解决正义问题的基础理论:财富最大化原则。
不过,在德沃金等人的批判下,在《法理学问题》中,他就抛弃了这一原则,主张“没有基础的法理学”。
对此,我们通常解读是,“按照哥德尔定理,一个理论体系的核心命题是不可能在这个体系内证明的。这是基础主义的失败”。
笔者认为,从法律与道德层面来讲,这一失败也让波斯纳反思:在解决道德疑难的过程中,抽象出一个普遍原则的可能性。
于是在《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波斯纳对斯坦利·杰文思、弗朗西斯等经济学家利用财富或效用的目标作为道德指南的批判,他认为这些尝试注定是失败的。
在《法理学问题》中,他指出,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关于救济性正义的观点“扎根于一种基本是复仇的人性理论,这种理论与达尔文的观点是高度兼容的”。
他认为,权利是一个原始的概念,而非精致的概念,应将权利视为人的生物延续之必要。
在《性与理性》中,波斯纳运用生物学、经济学的知识对性进行了无涉道德的分析,深入地剖析了多偶、偷情、嫖娼以及同性恋等背后的理性选择原理。
并且他还将这些原理与法律连接起来,形成了对性态的规制理论。
不仅如此,对性的理性分析让他看到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风俗”,让他认识到:“厌恶以及其他强烈的情感事实上为道德感觉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总之,以《正义/司法经济学》《法理学问题》《性与理性》为代表,波斯纳深入地分析了道德的起源、道德的特点,形成了关于道德的观点。
这为他反思道德理论的作用奠定了基础。
而在《超越法律》和《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我们便可以看到,波斯纳开始全面地批判道德理论了。
在《超越法律》中,他详细介绍了法律职业主义的兴起、法学教育的改变、法学著作的多样性。
他批判了宪法性理论,认为宪法理论家不够专业、常规性推理方法事实感太弱以及职业卡特尔的死亡之手死死掐住了宪法理论家的思考。
在《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波斯纳开启了对道德理论家的“狂轰乱炸”,在这本书的开篇,他就摆出了论战的模式,“我抨击的目标是我称之为校园道德论的一派道德理论”。
随后,他列出了一个长长的名单。
如前所述,在这本书中,他不仅有批判性观点,还有关于法律、道德的建构性观点。
这也就意味着其思想的成熟。
随后,我们在《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与审判》《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以及《各行其是:司法与学术》都能看到波斯纳对道德理论家的批判与反思。
甚至在批判公共知识的同时,他又把射出的利箭射向了自己。
至此,笔者认为,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已经形成一个深刻而又成熟的反思体系。
这个体系,有思路、有方法,标记了歧路、指明了方向,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并且,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困扰法学界与法律实务界的棘手课题之一。
以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为例展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利于我国法学界加深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也有利于实务界厘清法律与道德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应用价值。
从另外一方面讲,与社科法学渊源颇深的波斯纳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与形式主义和道德理论的长期论战,进行了相当深刻的哲学反思。
探究其思想,可进一步为社科法学奠定学理基础。
但遗憾地是,无论是国外抑或是国内的相关研究,对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考察都是较少的。
尤其在国内,我们对波斯纳的主要关注点在其法律经济学、实用主义法学或者说实用主义审判观上,其法律与道德的观点却遭到了冷落。
以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现今的研究主要还是以批判和介绍为主。
国外的研究限于笔者学历,笔者主要通过《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的一些书评和几篇评论性的论文,对相关研究进行整理。
(1)约翰·米哈伊尔(JohnMikhail)总结了波斯纳对道德理论的批判、波斯纳对法律实用主义的描述,提出了四个关键点:
第一,他认为波斯纳未能以任何严肃的方式参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描述的道德理论的合理模式,这使得波斯纳对道德和道德理论的许多具体观察都失去了作用;
第二,波斯纳对普遍道德原则的拒绝是因为他没有注意到“谋杀是错误的”是综合的(synthetic)语句;
第三,波斯纳对汤姆森堕胎辩护的批评因未能精确陈述堕胎及其类似行为的主要法律原因而被削弱,这与堕胎和预见效果之间的区别相关;
第四,波斯纳关于道德哲学没有给法官判决带来贡献的论点与其用以支持该论点的案例相矛盾。
(2)弗兰克·拉维奇(FrankS.Ravitch)认为波斯纳关于道德理论功效的讨论是有价值的,同时,他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波斯纳划分校园道德家和道德实业家的标准过于简单且不清晰;
第二,波斯纳并没有充分分析实证研究对法学学术和司法决策的效力与道德理论有何不同。
他怀疑波斯纳所倡导的科学的、经验主义的方法和实用主义的司法思想能否解决他所批判的道德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道德疑难。
第三,在批判道德理论的同时,波斯纳也建构了另一种道德理论,因为波斯纳的实用主义审判观仍然依赖于经济效率的目标。
(3)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Dworkin)以《达尔文的新斗牛犬》(Darwin’sNewBulldog)为题目,对波斯纳进行了有力的回击。
他认为波斯纳的观点是为民粹主义的反理论服务的。
他将波斯纳的观点分为强命题与弱命题,并分别驳斥了这两个命题。
他还认为,波斯纳的观点是一种达尔文式的道德观念,波斯纳被无任何吸引力的、冷酷的道德观念所支配着。
值得注意的是,德沃金和波斯纳在此之后还进行了数次论战,
德沃金对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进行了更为深入地剖析,对我们研究波斯纳的观点具有重大的启发作用。
德沃金认为,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是空洞的理论,他指责波斯纳对“弹劾案”进行评述有违法官的职业伦理,他认为波斯纳在“布什诉戈尔案”中,为实用主义所作的辩护流产了:
虽然法官判案要考量后果,却不能以其政治性或个人性的偏好来引导他的判决。
(4)布莱恩·巴特勒(BrianE.Butle)认为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皆是为了完成批判道德理论的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
首先,为着眼于辩论,波斯纳定义了对手的立场;其次,波斯纳的论辩形式是“X或者Y,但不是两者”,这种论辩形式造成了道德理论和社会科学的决然对立。
但道德理论是非常重要的工具,它能够与社会科学“和平共处”。
再次,波斯纳对实用主义的援引是无益的,因为波斯纳并没有对最佳结果进行解释。
简言之,在解决道德疑难时,实用主义并没有带来建设性的意见。
(5)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Waldron)怀疑道德理论家是否真的会阅读波斯纳的《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是否真的会被波斯纳的论证所说服,尤其是波斯纳的论证是正确之时。
他更倾向于《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的目标读者是初入法学院的年轻人。
他认为波斯纳的希望是某个年轻的法律学者,在面对此书的第一篇或第二篇文章的选择之时,将根据本书崇倡的理论分析路径去追求经验地研究法律,并抵制道德理论的诱惑。
(6)瑞安·福特森(RyanFortson)认为,波斯纳对社会科学的强调来自于对裁判理论确定性的渴望。
在寻求确定性的过程中,波斯纳也表现出自己是另一种性质的康德,只不过是不同的进路而已。
波斯纳只是用社会科学研究取代了道德论证,并且没有意识到社会科学研究作为其实用主义裁判理论核心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成分。
(7)丹尼尔·法伯(DanielA.Farber)认为波斯纳的主要出发点在于担心人们沉浸在抽象的道德理论之中,而不关注现实中的法律。
经济学背景是波斯纳走上道德相对主义的重要缘由,审美观是其批判道德理论的直接原因。
此外,他认为,波斯纳对道德理论的批判太过严苛,波斯纳忽略了道德理论在法律中的某些作用。
他指出,作为学者的波斯纳和作为法官的波斯纳在对待宪法权利问题上存在不一致的态度。
(8)劳拉·卡里尔(LauraCarrier)同样认为当代法律决策存在严重问题,但他不同意道德理论不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他认为,关于道德理论在法律决策中的争论忽略了三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第一,道德理论的真正功能,即清楚地表达问题而不是提供解决方案;
第二,口头辩论具有提供道德疑难的某些调查途径的功能;
第三,过早地诉诸于司法直觉,阻碍了对有争议领域中的一系列问题的充分和合理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