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1日是农历腊月二十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的农民胡某华从海南打工回来,刚一放下行李便赶到妻子甘金萍的娘家,打算接媳妇一起过年。
但媳妇对他视而不见,只是从门缝里递出一张纸。
这可不是一张普通的纸,而是一份民事判决书,上面写着:胡某华长期外出未归,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因此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由甘金萍抚养,胡某华每年支付抚育金2400元。
这让胡某华一头雾水,自己确实一直在外打工,孩子现在也跟着自己,怎么会“被离婚”了呢?
他质问妻子,得到的只是一句冰冷的回答:缺席判决。
37岁的胡某华是新洲区李集街张集村张家湾人,1999年经人介绍与汪集街吴河村的甘金萍结婚,现有一个5岁大的儿子。
胡某华母亲早逝,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好,近年来和父亲在外打工,妻子甘金萍也一直住在娘家。
他觉得虽然平日里和妻子少有联系,但感情并没有出现什么大的问题。现在妻子要和他一刀两断,中间肯定有什么隐情。
胡某华再次跑到岳母家去找妻子,但甘金萍已经离家去了外地,看来是有意躲避“前夫”的。而甘家人也不告诉他媳妇去了哪里,表示离婚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岳父说胡某华自从外出打工后,就把孩子和媳妇一直扔在了娘家,不仅没给过生活费,而且音信全无。这日子没法过了,只能离婚。
对于这样的指责,胡某华觉得很委屈,说自己经常寄钱回家。
他是家里的独子,和媳妇突然离婚的消息,对父亲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胡父说:从2008年开始,他和儿子一直在海南打工。家里确实没人,但他们每年春节都回来,自己还帮儿子去亲家接儿媳妇回来过年。
思前想后,胡某华突然想到媳妇不跟他过的原因,是不是家里欠下的债务呢?
2003年初,胡某华贷款凑了14万元买了一辆大货车在武汉跑货运。然而不到10天,大货车被偷了,保险公司赔付了80%的裸车款。
胡某华本来准备打工还债,但甘金萍对他说: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
这句话让他在一个月后又借钱买了第二辆货车。
但胡某华的车技不过关,开车经常出事,赚的钱还不够赔的。特别是在2003年9月,他将一名老人撞成脑外伤,仅住院费就花了15万多。
无奈之下,胡某华于2006年6月将车低价卖掉,跟朋友合开了个家具厂。
家具厂生意也不好,不到半年又亏了3万多元,导致他欠下的外债超过了20万。
胡某华怀疑妻子是想通过离婚逃避家里20多万的债务;而胡父说他们父子背井离乡出外打工,就是为了能早一点还清债务,没想到儿媳这么嫌贫爱富。
对于胡家父子的猜测,甘金萍的哥哥予以否认:离婚只是因为感情不和,胡某华做什么大决定根本就不会征求妻子的意见,买车和开厂的钱都是他自作主张借的。
胡某华始终认为妻子和他离婚就是为了逃避债务,理由是法院的判决书上对债务只字未提。
判决书上写着: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因此,胡某华认为妻子在向法院提出离婚时,根本没有提他们欠20多万元债务的事。
双方说法不一,到底是丈夫不负责任,还是妻子不念情分,外人很难得知。但判决已经生效,离婚既成事实。
法院能否缺席判决离婚呢?
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另一方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配偶为失踪人;然后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过公告三个月没人来应诉,就可以缺席判决。
不过,两个村的村民们都说,胡某华每年春节都会来接媳妇,不存在“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情况。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他长期外出未归的呢?
判决书上显示了4份证明材料,都是甘金萍提供的。
其中一份最重要的证明由胡某华所在的张集村村委会开具的,上面写着:
我村村民胡某华外出打工,几年未回村,家里无人,在什么地方打工地址不详,情况属实。
下方还盖着村里的公章。
这份材料是不是真的呢?
村支书表示并不知情,公章放在村会计那里保管,应该是他出具的。
村会计承认判决书上所说的这个证明是他出具的,但并非是为了打离婚官司。
当时,甘金萍找到村会计,说有债主追债,请求他帮忙出具一份胡某华出外打工地址不详的证明,这样就可以搪塞债主,叫他们不要再来骚扰。
全村人都知道胡某华欠了20多万的债务,村会计出于同情,毫不犹豫地出具了这份证明。
当他得知甘金萍把这份证明用于离婚时,感觉被骗了,十分生气。
其他三份都是村民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一份是吴河村村民甘晓燕写的:我证明甘金萍从2005年起,一直带着小孩在我村独立生活。
这份证言是否属实呢?
甘小燕在外打工不在家,她的母亲说女儿因为和甘金萍关系好,碍于面子才在甘金萍事先写好的材料上签了字,而甘小燕本人并不知道签字意味着什么。
法院就是依据这些证明材料认定胡某华离家两年以上,然后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公告。
由于这些公告都刊登在专业法制报刊上,胡某华没有看到,因此也就没有及时应诉。
判决书是2009年5月下达的,早已过了上诉期限;而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书,是不能申请撤销,也不能申请再审的。
换言之,两人离婚不仅既成事实,也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对于其他内容的判决,例如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2010年2月26日,胡某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要求判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并且孩子由自己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