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名要见我(4)

香之李振斌 2024-08-25 14:57:37

法官点名要见我(4)——开庭,不要在旁听席鼓掌

近日在外地参加庭审,辩论阶段,结合庭审情况,心情沉重地发了一点感慨,没想到却引发旁听席鼓掌,庭审中断。

这是一个寻衅滋事案件,分案处理了,我们这一波四个被告人,我代理第一被告人。

开庭前一天,会见被告人,被告人想法改变,之前是坚持要无罪辩护,这次提出他想认罪认罚,希望我能和检察院再行协商下刑期。我理解被告人的担心,同案的其他三个被告人早都认罪认罚了,担心自己被特别针对到底。

协商确定了最终的辩护方案:开庭前由辩护人继续和检察院、法院协商刑期,被告人认罪认罚,联系审判阶段退出的夏律师回来作量刑辩护,我继续作无罪辩护。

走出看守所,和家属通报这一情况,到晚上,夏律师联系我,互通了一下情况,第二天一起辩护。

第二天上午开庭前,先和法官沟通,然后法官、夏律师和我三人一起又和公诉人协商,公诉人不同意我们提出的刑期诉求。上午的庭审,发问被告人进行到了一点才休庭,下午两点半继续。

下午开庭前我和夏律师再找公诉人协商,公诉人同意降低刑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1年半到2年。我和夏律师赶到法院羁押室,值班的法警听说我们要见被告人,很友好的开门放我们两人进去。和被告人交谈后,被告人选择了认罪认罚。

下午开庭后,公诉人又问了被告人几个问题,算是把认罪认罚的流程走完了。

然后举证、质证,就比较顺利了,不纠结于细节,集中阐述本案不构成犯罪。第一点,小区物业管理权属于新物业,老物业没有物业管理权。甲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小区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甲物业公司,也没有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仍由甲物业公司实际管理物业,甲物业公司已和小区形成了事实合同,甲物业公司依旧享有小区物业管理权。此时老物业团队作为甲物业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也享有物业管理权。但是,之后甲物业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变更了法人代表,新法人代表兼任甲物业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董事行使董事会的权利,有权设置公司的组织架构,配置公司人员,因此甲物业公司的新任董事有权清退老物业团队,任命新物业团队。老物业团队在被清退后,已经不再是物业公司人员,不再享有物业管理权。虽然后来业委会对老物业团队出具了续聘函,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聘请、解聘物业公司是业主大会的职权,业委会无权续聘老物业团队,而且老物业团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续聘管理物业的资格条件,无权依据业委会的决定继续管理小区物业。因此,老物业团队已丧失了小区物业管理权,新物业团队继受了物业公司的小区物业管理权。第二点,新物业团队在收回小区物业管理权过程中,采取的手段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新物业团队先后采取了上门通知、出示股权转让手续及营业执照、告知老物业团队已被甲物业公司清退、督促老物业团队移交物业设施、通知撤离、小区内扯条幅督促老物业团队撤离、收回物业楼、拒绝老物业团队进入物业楼、免费更换商户电表、冲突时报警、请办事处协调等方式,前后耗时三个月,每次都委曲求全的自录视频证实没采取暴力手段,是在以温和的方式收回被侵占的小区物业管理权,已经保持了足够的理性和克制,虽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区业主生活,但板子不应当打在新物业团队屁股上,老物业团队的责任更大。第三点,合法维权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

在辩论阶段,根据庭审情况脱稿发言,并心情沉重的发了一点感慨,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不需要太多的法律常识就能做出判断,前后长达三个月纷繁芜杂的各种冲突,都是为了争夺小区物业管理权,多次报警,辖区派出所、社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处理纠纷,小区业主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些也都是客观事实,但是这个影响到底是谁造成的,谁应当承担责任,法律应该支持谁,这才是本案的关键,本案的被告人在维权中谨小慎微每次都自拍视频证明自己在平和维权,反观被害人一方每次都表现得盛气凌人肆意挑衅恶意举报,法律倡导良善的价值,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如果本案作出有罪判决,将会出现侵权者获利,被侵权者获罪的结果,法律不能倡导这样的价值导向,本案被告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构成犯罪。

旁听席鼓掌,庭审中断,旁听席数十名旁听人员被带出了法庭,然后公诉人对我的发言提出了批评,我有感于最近几个案件,都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地位颠倒,被害人不象被害人,被告人反倒更像是被害人,心情比较低落,选择不再回应。其他辩护人继续发表辩论意见。

庭审结束后,家属及被告人表示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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