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源介绍,《条例》针对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医疗急救收费、急救医院选择、院内急诊收治抢救、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等焦点问题,以及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存在的“不敢救”“不会救”“不愿救”等现象作出具体规范,设置免责条款,回应社会关切。
提前介入,开展立法调研
院前急救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在日常医疗急救、突发事件医疗急救以及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会上,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陈洪波谈到,近年来,我省院前急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均衡、服务规范标准不完善、急救知识普及率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备率不高等问题,制约了院前急救事业的发展。
为此,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省卫生健康委等成立专项立法起草小组,全程参与草案的起草审查和修改论证工作。先后赴济南、青岛、烟台、德州等市开展现场调研,实地考察了市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等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专门到海岛等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调研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布局和保障情况,并召开有关部门、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志愿者组织等参加的座谈会,深入了解我省院前急救工作现状,确保制度设计能切合各地实际,真正落实落地。
“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审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代表的意见建议,并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多次论证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今天(11月20日)正式表决通过。”陈洪波说。
鼓励社会公众现场救护,设置免责条款
“《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院前急救行为,提高院前急救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刘源表示。
为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合理分布急救资源,《条例》明确,科学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设置市级急救(指挥)中心,合理布局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并对省、设区的市急救(指挥)中心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区域,依托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设置县级急救(指挥)中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促进城乡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一体化发展,加大对海岛、湖区、山区、矿区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支持。
围绕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现场救护方面,《条例》还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普及,人民警察、教职员工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培训,掌握急救技能。加大急救设备配置力度,明确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置AED等急救设施设备、药品,AED分布图应当纳入“120”指挥调度系统。为提高救助意愿,免去后顾之忧,《条例》鼓励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对现场紧急救助行为设置免责条款;因参与院前急救违反交通规则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急救运载工具配备,保障救护车通行权利
根据《条例》,山东将加大院前急救经费保障力度;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其职称晋升渠道。加强急救运载工具配备,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配备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完善低空空域和水上医疗急救保障。
此外,保障救护车通行权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可不受行驶路线、信号灯等限制;救护车参与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按照抢险救灾有关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此外,还对违反急救职责以及扰乱急救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上,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延安表示,将加强农村地区急救站点建设,深入推进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进一步完善城镇乡村一体、陆地空中结合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强化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管理,规范120电话受理、精准调派、救治转运、院前院内衔接等全流程服务行为,加速推动院前医疗急救数字化转型。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急救设施设备配置方案,推动公共场所合理配置。
同时,大力普及公众急救技能,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让群众“会救、愿救、敢救、能救”。
记者:张成地 编辑:孙菲菲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