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等过程中,严禁违规设置障碍!

浅酌月色 2024-09-05 15:02:39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商务部副部长李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任端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王善成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春临: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就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大家作一个交流。

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文件,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文件全文已于8月21日向社会公布。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

大家知道,市场准入是经营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党的十九大明确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将市场准入制度列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2018年,印发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我国成为首个真正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主要经济体;

清单先后发布4版,事项数量由2018年版的151项,缩减到2022年版的117项,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牢固树立。

推动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在海南、深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广州南沙等实施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

在商业航天、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现代种业等领域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

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以评促改提升准入服务质效,推动市场准入制度落地落实。

总的来看,当前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得到加快构建,配套制度得到逐步完善,市场准入壁垒得到有效破除;

市场动力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以及“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意见》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将前期市场准入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制度安排,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是中央层面首次专门就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出台的政策文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意见》全文共10条、约2300字,言简意赅但内容丰富,围绕“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从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科学确定市场准入规则、合理设定市场禁入和许可准入事项、明确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调整程序、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协同联动、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加大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力度,以及抓好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作了最新部署。

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亮点:

1、坚持完善清单管理,厘清政府作用边界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建设是重要抓手,在准入环节就要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推动加快从前置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意见》从准入规则确定、准入事项设定、准入措施调整程序等层面强化了对“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的支撑;

切实维护清单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推动市场准入管理更加规范,更好保障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场。

2、坚持放宽准入限制,激发市场潜力活力

市场准入是经济活动的第一道门槛,要推动市场准入限制不断放宽,推动各类资源要素顺畅流动,积极营造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

要实施宽进严管,放开充分竞争领域准入,大幅减少对经营主体的准入限制。

要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

3、坚持优化准入环境,提升市场准入效率

市场准入是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条件,要前瞻性部署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体系,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意见》首次聚焦深海、航天、航空、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等10个新兴领域。

从原则路径、平台支撑、成果应用转化、全球科研协同等层面,一体打通束缚产业体系深度转型升级的堵点卡点,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不断提高准入效率。

4、坚持扩大准入试点,破除隐性准入壁垒

要发挥改革试点作用,用好特别措施政策工具,着力打破部分行业、领域准入壁垒。

《意见》提出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以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检测认证、数据体系为抓手,着力破除各类准入障碍,更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要选择重点地区开展准入试点,分批制定和推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更大力度优化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提振发展预期,加快形成“标准引领准入、清单规范准入、场景促进准入、试点放宽准入、监管保障准入”的新格局。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们看到,《意见》对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可否介绍一下主要考虑?

此外,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修订进展如何?谢谢。

李春临:

谢谢央视记者的提问,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清单修订工作社会高度关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我国境内禁止和经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明确列出;

各级政府对涉及市场准入的事项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2018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以来,负面清单持续“瘦身”,我刚才也给大家介绍了:

从151项现在已经压缩到了117项,改革红利持续“加码”,清单历经4次动态修订,事项相比试点阶段压减约60%;

养老、医疗等多个领域一大批准入限制得到放宽,各类经营主体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同时,随着清单实施不断深入,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准入措施设立、调整的规则标准还不够健全,各级各类准入壁垒依然较多。《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作出相应制度安排。

在完善“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方面,《意见》明确,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以及产业、投资、环境、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市场准入的,全部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推动全国层面准入制度加强整合衔接,强化系统集成,努力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同时明确,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

近几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取消了20多个各地违规设立的市场准入相关负面清单,制度刚性不断加强。

在完善市场准入规则方面,《意见》首次根据不同行业领域性质,分类明确了相应准入规则。

对于充分竞争领域,实施宽进严管,大幅减少准入限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可以设定准入限制,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对于新业态新领域,尊重行业发展规律特点,前瞻性部署相应准入体系,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比如,这几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中,先后删除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一批管理措施。

同时,也依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等重要行业实施准入管理,就是这种理念的具体体现。

在完善准入措施调整程序方面,《意见》细化了禁止进入、许可准入等具体要求;

进一步提出,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新增或调整前,行业主管部门要先行开展政策评估,再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法修规;

可能造成经济运行重大突发风险时,可以采取临时性准入措施,但必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切实强化了准入政策设定和调整的严肃性。

这也避免了个别部门或地方,随意叫停某些领域市场准入的情况,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意见》提出的这些最新要求,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续调整和落实明确了方向。

关于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工作,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序推进新版清单修订,目前已形成了修订版,将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新版清单将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制度改革以及新一轮机构改革等紧密衔接,推动清单事项进一步缩减,为高质量发展释放更多改革动能。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

我的问题,提给市场监管总局。

请问,市场监管总局将采取哪些有力举措,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谢谢。

任端平:

谢谢您的提问。市场准入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准入的基础和关键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采取务实举措,积极推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着力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坚持以创新精神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强化系统集成,持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推动登记管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充分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持续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规范引导新设公司合理确定认缴期限,稳步推进存量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及时依法纠正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情形。

加快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依法明确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标准和程序、豁免调整出资期限的条件和要求、另册管理等内容。

在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领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依法分类设定注册资本实缴范围、比例和期限。

研究完善非公司经营主体依法按期出资的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强化智慧准入。

其次,持续健全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

依法加快研究制定经营主体登记基础法律制度,明晰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本原则,研究统一基础法律概念术语;

完善登记事项管理、营业转让、商号管理、经营主体租赁承包等制度规则,强化经营主体欺诈法律责任追究;

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加速构建与国际通行商事规则有效对接的法律制度规则。

最后,严格监管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同步推进、监管执法和宣传倡导同步推进、纠治典型案件和加强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坚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对自然垄断企业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范围进行监管,防止有关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环节开展市场竞争。

聚焦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纵深推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纠治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对象、排除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经营活动等不当市场干预问题,破除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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