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病残津贴的标准没有明确。
相关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相关规定,最低缴费年限达均要达到15年,如四川规定病残津贴按上年城镇居民可收入的25%发放;宁夏定额发放600元/月,缴费15年以上,缴费增加1年增加10元,25年及以上按25年发放,即最高就是750元;广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放。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有三类,一类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按国家统一调整政策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二类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类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案例:第一类群体,参保人缴费3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假定平均缴费指数为0.65,待遇基数8000元,个人账户98158.65元.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比例1.3%,计发年限12年。参保人的病残津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8000(1+0.65)/2*30*1%+98158.65/155+8000*(1+0.65)/2*12*1.3%=3642元
从上例可以看出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领取病残津贴就是病退的基本养老金。
案例:第三类群体,参保人缴费5年,参数同上案例。参保人的病残津贴=8000(1+0.65)/2*5*1%=330元
从上例可以看出,缴费年限低,病残津贴也低,也是基本保障。
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且领取期间不缴养老保险费。
暂行办法是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补助》后再次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操作性,是养老保险制度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