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什么都不合法,因为公安局属于财政全供给单位,一切执法工作需要,都有经费保障。
即使群众自愿、即使不存在利益交换关系,公安局也是不能收任何礼物的,虽然有些确实出于善意。
即使锦旗,原则上公安局也是不能收的,因为上级有规定,不能随意收受锦旗、光荣牌、荣誉牌匾等纪念物品。为什么呢?
一时害怕浪费,锦旗的保存保管确实是个问题。二是害怕各级公安机关攀比,让群众自愿的行为变成了摊派。三是防止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形象,依法应该的工作,依法应当的职权,不能成为骄傲的资本。
记得二十多年前,公安局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经费确实很紧张。开警车出去办案,连油费都不能保证,所以一般大家都不开警车,都是骑自行车出行。如果谁有紧急事情需要开车,就去加油站加10元或者20元的油费,稍微跑远一点,都害怕跑不回来,路上碰见熟人也不敢打招呼,谁知道车子再上一个人,能不能开回去。
出差更是很难报销,火车票、汽车票、住宿费以及一些必要的费用,往往是费劲粘好票据,求爷爷告奶奶的让各级领导签字,等啊等,终于签好了,还得等,等到局里有钱了,赶紧去报销。
一看财务科门口已经排满了人,几个大会计在屋里收票据、支现金,那时候还没有公务卡、银行转账的说法。
所以,大家都喜欢办理老板们的案件,因为不仅不用考虑加油的问题,老板们一般都比较大方,稍微一示意,就去把警车加满箱油。而且,跟老板在一起出差,不用考虑差旅费的问题,老板包圆了所有费用,办案的积极性就很高。
当然了,老板们也不都是坏人,不能说出钱了就没有道理,就很坏。因为那时候就是那种送礼的风气,老板们也习以为常了。
如果案件侦破了,老板别说送锦旗了,在公安局门口放一万响的鞭炮、敲锣打鼓、唱大戏的都有,捐助物资也是千奇百怪,有猪牛羊、有电脑、打印机,记得还有一个老板送了好多箱春都火腿肠,那东西,即使有钱也很难买到的。
那么穷人的案件就不办了?当然不是,真的有大案件,受害人就是一个流浪的乞丐,也得办下去。记得曾经有个乞丐被重伤的案件,大队长让去领经费出差,局领导先签批了一个条子,让我去财务室领钱。
漂亮女会计打开一个蓝色的保险箱,我看见一箱子摆的满满的红彤彤的人民币,她随手拿出一沓人,放在桌子上,整整一万元。那时候是1998年,让从未见过那么多钱我,莫名有些紧张,拿起来放到裤兜里,感觉鼓鼓囊囊的,站起来竟不知先迈哪条腿,站在原地有些茫然,女会计看着我也很奇怪,不知道我站在那发什么呆。
沧海桑田、白驹过隙,科技在进步,制度也在规范。当今时代,公安机关不仅保障措施有了很大提高,而且财务制度、廉洁纪律更加严格,以往的不规范的老做法已经淘汰,更不会再出现当事人出经费的问题。
对于锦旗,虽然为了不伤害群众的感情,许多单位也不是必须一概拒绝,但绝不提倡。
而其他任何礼物,原则上都不能接受,否则就是违法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