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企业以“落户”为条件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效力问题,大致存在以下问题:
1、各地区法院裁判口径不统一。
浦东法院和中院认定,以落户为条件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条款无效,但根据诚信原则,员工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在赔偿金额方面,综合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因素考量,大概率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闵行区、松江区、金山区等法院:倾向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且员工无需赔偿。
静安区法院一个判例,突破现行法律规定,认定此类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有效。
2、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还是要看协议内容。
相比过去,以落户为条件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条款无效,仍是主流观点,但近两年来似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支持员工赔偿的趋势。
如果双方在约定违反服务期的法律后果时,并未采用“违约金”表述,而是采用“一旦员工离职,则需赔偿用人单位办理落户损失、赔偿落户办理费”等表述时,
企业要求员工赔偿落户办理费的诉求,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所以,如果落户时公司不讲武德,一定要签协议,那要注意协议的细节内容!
当然,如果可以的话,还是拒绝签署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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