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马晓雅律师:架空层车库归属权的认定及裁判观点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1-14 13:56:18

有些小区会设立架空层,但因架空层权属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也层出不穷,那么,架空层权属开发商吗?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结合司法观点及审判指引,对架空层车库归属权的认定及裁判观点进行了提炼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架空层车库归属权

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房屋共有的部分之一,其所有权依法归属于整个小区的全体业主。这意味着,除了小区业主群体以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均无权霸占、占有乃至擅自处置此部分区域。尽管架空层本身并非具有独立的产权,然而它所依托的是房屋及占用的土地资源,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指定其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是合理且合法的。

二、是否计入建筑面积(容积率)及公摊面积不是决定架空层权利归属的唯一依据

不同类型的建筑有不同的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建设用地面积)要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就意味着分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如果架空层不计入建筑面积,则开发商无需就架空层向主管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架空层的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之上、不具有独立的产权,当房产出售且分户登记完成后,“不计算容积率的架空层的权利将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业主”。

但是是否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并非认定架空层权利归属的唯一依据。根据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可以在建筑设计审批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增,与之对应的建筑面积称为核增建筑面积。核增建筑面积适用的情形和架空层相关的包括架空层用作城市公共广场、公共停车、绿化休闲等,核增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建筑面积、是否公摊不是绝对架空层权属的唯一依据。

律师观点

明确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是保障业主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对“业主的权利和范围”进行了专章规定,对于保障业主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业主共同所有的架空层,其用途应由全体业主或业委会决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

作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对自身不利的条款。对合同条款存疑时,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予以解释和说明,尽可能准确理解合同信息,审慎签订合同。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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