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瑕疵导致实体不公,即使行政机关也无权随意拆除任何人的房屋

智勇评社会 2024-04-12 20:08:53

行政机关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在拆除土地上房屋时都应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先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经过该程序的强拆行为,均被认定为程序不合法。

虽在法治政府建设时代里,程序正义的概念已经深入人们脑海,但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加速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仍然会枉顾法律规定的流程,越过程序甚至是越级做出决定,甚至强制拆除被征迁人的房屋,而对于该种不正当程序,法律并不会纵容。

【案情介绍】

2004年8月,汪女士与陈先生签订协议,约定汪女士可以在陈先生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某村中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协议签订后,汪女士出资20万,陈先生出资10万元,在陈先生的宅基地上建成2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其中东侧房屋按照协议约定归属于汪女士。

2022年,案涉房屋被纳入到土地征收项目中,因征收事宜未与政府协商一致,案涉房屋在未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13日被强制拆除。

房屋被强拆之后,汪女士先后找到了区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讨要说法,但均被告知该拆迁行为非自己单位所为,且街道办事处一再告知汪女士,汪女士属于“合资建房”,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无效,房屋应被强制拆除。

投诉无门的汪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案件在梁红丽和陈福文两位资深律师的代理下很快迎来了转机。

【律师办案思路】

梁律师认为:无论汪女士和陈先生之间协议是否有效,“合资建房”又是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在未与被征收人完成补偿安置工作时,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故汪女士遭遇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可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

区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承认房屋系自己组织人手拆除,但辩称:“合资建房”与事实不符,汪女士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辩称:自己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诉讼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其强制拆除的程序违法。综上,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中区街道办事处进入了两个误区,而这也是拆迁中常出现的问题:一是认为汪女士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但在行政诉讼中,判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主要看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的案涉房屋系汪女士自己出资建设,其实际也居住于此,故拆除行为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汪女士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问题。二是拆迁程序的问题。很多行政机关会越过向法院申请的流程而自行组织人手拆除房屋,这其实是严重的程序违法。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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