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京出国可能被抓?为啥中国不用执行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

云飞四海 2024-07-10 16:47:15

2023年3月17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第二预审分庭向俄罗斯总统普京发出逮捕令。法官认为,普京对俄罗斯在乌克兰被占领土上的战争罪行负有个人刑事责任。

普京于2024年5月16至17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那么我国为什么没有逮捕他。那是因为我国并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那么为什么我们没有加入呢?

中国自始至终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创建过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中国籍委员史久镛和贺其治先生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草案的起草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的工作,对许多条款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中国代表团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外交大会上的发言中指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由来已久的理想和奋斗目标,是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强合作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新尝试……联合国成立53年来,尽管未出现新的世界大战,但局部地区的武装冲突仍然频繁出现,在这些武装冲突中发生了一些令人发指的、足以震惊人类良知的罪行。这些武装冲突和严重罪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而在有些情况下,国家司法系统和现存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难以充分保证对这类严重国际犯罪进行有效惩治。因此,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将对国家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起到补充作用,使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不能逍遥法外,在最大程度上伸张国际正义。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与进步的体现……中国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从19世纪后期以来,曾深受战争之害。仅在1931至1945年间,中国就损失了3000万以上的人口,财产损失更是无法计数。‘前事不忘,后世之师’,如果今后国际社会仍不能对这类罪行进行彻底、有效的审判和惩治,世界和平就始终会面临威胁。因此,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一样,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

由于规约案文在某些规定上未能满足中国的关切,中国代表团在1998年7月17日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投反对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国代表团不能接受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规约规定的这种普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2)中国代表团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留。首先,中国代表团认为,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占有明显的优势;其次,目前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甚至超出了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鉴于此,中国一贯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接受法院对这一罪行的管辖。目前规约的有关规定虽对选择接受法院的管辖作了临时安排,但却从原则上否定这一接受管辖的方式,将会使许多国家对法院望而却步。

(3)中国代表团对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且尚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为防止政治上的滥诉,在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否存在侵略行为是必要的,也是《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但规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只规定了12个月的期限,这明显不利于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能。

(4)中国代表团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规约所规定的检察官自行调查权不仅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力,同时也使检察官或法院因权力过大而可能成为干涉国家内政的工具。此外,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不仅会使法院面临来自于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过多的指控,无法使其集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同时也会使检察官面对大量指控而需不断作出是否调查与起诉的政治决策,不得不置身于政治旋涡,从而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与公正。

(5)中国代表团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中国政府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从目前已有的成文法来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均明确规定,此罪适用于战时。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反人类罪的定义中删去了战时这一标准。此外,在反人类罪具体犯罪行为的列举上,远远超过了习惯国际法和现有的成文法,许多列举的行为实际是人权法的内容。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社会要建立的不是人权法院,而是惩治国际上最严重犯罪的刑事法院,增加人权的内容背离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真正目的。

2005年6月7日,中国外交部在《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中表示,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尚存的一些不足可能影响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职能,中国尚未参加,但仍希望法院能以其实际工作赢得非缔约国的心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从以上中国政府代表在不同场合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表态中不难看出,中国总体上支持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以惩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但由于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法院的普遍管辖权、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安理会在认定侵略罪方面的作用、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危害人类罪与战时脱钩等规定持反对或保留意见,所以尚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国希望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实际工作效果观察一段时间后,再决定是否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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