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等尴尬事,真的无解的吗?希望妥善处理,否则会伤了一批人的心

海宁的风 2024-08-27 17:07:54

偶尔从电视新闻中看到一则报道,感觉很有代表性,但是心中又不知道怎么解答这个问题,所以写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

事情的缘由是一个四川的村干部在工作时候和别人发生争执,被人殴打之后死亡,其儿子认为,他的父亲是因公而死的,所以要求当地政府按照工伤予以处置。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村干部是村集体的自治组治,和乡镇及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所以无法认定为工伤。本来父亲死了就很悲伤,又遇到无法认定工伤这等事,他的儿子很无奈,也很苦恼。

具体的前因后果,根据死者的儿子顾怀和当地村干部介绍是这样:“2023年12月7日,在四川省中江县白果乡黄桷村,村民陈道贵前往村委办公室办事期间,与村干部发生冲突,村党支部副书记顾良达因用手机拍照摄像取证,被陈道贵冲倒并殴打后发病身亡。事发后,陈道贵因涉过失致人死亡被捕”。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村党支部副书记顾良达,死亡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期间,这是无异议的。

但是劳动部门认定不能给予工伤待遇的观点是:“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乡政府没有为顾良达购买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算工伤。他如果不服,可以通过仲裁委或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后,人社局才恢复认定流程”。从人社部门的这段表述来看,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没有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没有雇佣方,那怎么去认定工伤呢?

死者的家属对人社部门的这个论点并不认同,死者的儿子顾怀认为,他父亲作为一个村干部有完备的任职手续、并且还有工作委派单、日常工资也有发放记录,而且是上班的时间,在工作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时,在办公区域遇袭发病后去世,这完全符合工伤所具备的条件。看看死者家属的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

现在这个事,当地劳动部门和死者家属还在双方纠结着,没有一个具体的认定,后面的发展进程谁也无法预料。我想说的是,关于自治组织,不光是乡村的村级村委,还有城市的居委会,也都属于自治组织,如果这些村委干部和居委会干部遇到类似的事情发生,而不能作为工伤处理的话,那么这一批人可能会很伤心,更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所以,四川过世的村干部这个事儿一定要慎重处理。

我不懂法律,只是从一般情理上来说,既然是乡镇政府发工资,并且有工作委派单,那么应该说是和乡镇政府有一个事实劳动关系,这个并不能硬性的说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算作工伤了,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可以算作工伤处理的一个条件的,问题是首先要确定这个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所以建议当事人顾怀从这方面着手,把事实劳动关系这个事给拍实了,才能更好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说村委干部、城市居委会干部不属于政府委派的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那么,是否可以为他们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以保障这部分人和他们家属的利益,万一发生不幸事件,也可以解决他们的一些忧虑。

关于村干部工作中发生不测而过世的这种事,究竟能不能得到工伤待遇?究竟能不能得到保险抚恤金?这一定不是一个小事,因为我们的国家村委干部、居委干部的这个群体系数是很庞大的,所以这个问题一定要妥善处理,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要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毕竟村委干部、居委干部最基层的管理人员,不处理好的话,可能会伤害了这部分人的心,从而会影响社会基础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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