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冲撞市民造成重大死伤,网友扒出疑似嫌疑人离婚判决书,任何个人情绪不满都不是犯罪的借口

柴叔带你看电影 2024-11-14 00:06:31

“35人死亡,43人受伤”。

这是一串触目惊心的数字。11月11日,珠海市一名樊某男子强行开车闯进了体育中心,疯狂撞向正在体育中心锻炼的市民们。35条鲜活的生命当场断送,另有43名市民送医抢救。樊某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被赶来的民警们当场抓获。据通报称,他还试图在车上持刀自残,割伤了自己的颈部,严重受伤并昏迷。

至于具体犯罪动机,因为他还尚未清醒,因此也无法接受公安讯问,目前尚不得而知。但警方的通报里称,经综合现场勘查、视频监控、证人证言和电子证据等情况,警方初步查明,案件系樊某对其离婚后财产分割结果不满而引发。

在裁判文书网上,有网友查到一份疑似樊某当时的离婚财产纠纷案的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可以看到,2000年樊某和与妻子离婚,两人共同共有座落于广州天河区的2块土地、2层别墅、一栋6层建筑及五层半的自建房等。判决书显示,樊某嗜赌,并因此欠下了巨额赌债。为了躲避债务,樊某和妻子协议离婚,协议书中把全部财产都给了前妻,而自己承担了所有债务。但意外的是,6年后樊某反悔了,要求和前妻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包括这些不动产的租金,以及前妻的银行和股票财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樊某便向法院起诉,但一审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求。要知道,离婚并不存在所谓“假离婚”,只要经过法律手续,都是真离婚,白纸黑字签的协议也是有效的。案件到了二审之后,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已经完毕,夫妻关系即告解除,该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樊某主张双方当时为躲避债务而假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否定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该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外,二审法院认为樊某提交的新证据已经过了有效期,最终法院驳回了樊某的全部请求,并判樊某承担25650元的诉讼费。不知道这是不是樊某报复杀人的动机。但任何个人情绪上的不满,都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樊某驾车闯进体育馆,无差别冲撞无辜人群,以至于造成了35条性命的死亡,其残忍程度已经远远不能用语言文字来形容。甚至有网友认为这几乎可以称得上是恐怖袭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早出现于1979年《刑法》中。其实,这个罪名是一个概括性罪名,一般又被称作“口袋罪”。什么意思呢?先看这个罪名的定义,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都有单独的罪名和量刑标准。比如放火罪、爆炸罪等等,这类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杀人案,杀人罪一般情况下都是以特定人作为作案对象。而危害公共安全的作案对象一般没有特定的针对对象,无差别作案,社会危害程度更大。因此量刑程度也更大,最高可达死刑。但是在司法案例中,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醉酒驾驶肇事在构成要件上颇为相似,但二者无论是从主观故意,还是行为后果,以及量刑标准上,都完全不同,还是要注意区别。例如,醉驾者一次性撞击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致6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此情形能否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情形较为复杂,尚不能仅因造成特别重大伤亡后果就认定行为人当时出于故意心态,还是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认定。例如,对于醉酒后在人群密集的场所高速甚至超速行驶,从而一次性撞击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在车流量、人流量不大的道路上醉酒驾车,也没有超速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灯等其他违章行为,因醉意上来一时疏忽没有注意到前方路边有多人在步行,一次性撞击造成多人伤亡的,则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当初设立这个罪名的法学专家们一定不会想到,几十年后,以驾驶汽车冲撞人群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甚至愈演愈烈。生活的不如意、婚姻的失败、工作的挫败……都成为了报复社会的借口,汽车就是他们手中的利器,稍有不顺心,就将利器对准无辜的人们。这是何等的恶劣,何等的自私自利。

近年来,把交通工具当成行凶利器、无差别故意冲撞素不相识的路人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了。2013年,佛山公交车司机为了报复社会,驾车横冲直撞,短短10分钟内制造了22起交通事故,撞死了无辜女学生;2021年,大连一个理发师因投资失败,驾车故意撞向斑马线上的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影响恶劣;2023年,广州天河体育馆路一辆宝马冲撞行人致6人死亡;今年3月,德州轿车冲撞学生,造成2死6伤;7月,长沙发生汽车冲撞行人,造成8死8伤;……可以看出,这种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其实也很简单。2000年靳如超特大爆炸案发生后,国家对爆炸物管控变得相当严格,这也是近些年爆炸案减少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国对枪支和刀具的管控也相当严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汽车当然就是一些凶徒的首选。其次,随着经济下行,许多人经济压力变大,导致心理极度扭曲,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那么,无辜的路人自然就成了报复对象。但不管怎么说,触及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是,逝去的35条性命和他们背后的几十个家庭的创伤,又有谁来弥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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