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栏目|劳动就业篇】工资被他人冒领怎么办?

谷权萍论 2024-07-12 10:34:35
在劳动就业中,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01工资被他人冒领怎么办? (一) 案例 关某在北京某公司做月嫂,4月工资6000元被他人冒领,5月仅领当月工资。经调查,证实为坐班人员冒领。关某准备向公司申请补发4月工资。 (二) 萍论 本案焦点为公司是否应补发关某被冒领的工资。依据《劳动法》,公司应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因公司未支付且无法证明,且冒领者为内部员工,公司应担责并补发工资,对冒领者处罚。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0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6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02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而任意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工作地点吗? (一) 案例 林某2013年5月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合同期两年。2014年5月,公司因销售政策调整,将林某调至生产部任领班并降低其工资。林某不同意此调动,认为公司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岗位,违反《劳动法》。 (二) 萍论 在本案中,北京某电子公司未与林某协商,擅自调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7条。该法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含岗位和工作地点,影响劳动关系和报酬。变更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法。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03一个劳动者能否签订两份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一) 案例 梁某到某广告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为了多挣些钱,他又与另一家电子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用晚上或周末的时间来接⼀些电子公司广告设计项目。梁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二) 萍论 《劳动合同法》第69条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签多份合同,前提是不影响前合同。影响则需赔偿。全日制劳动者只能签一份。兼职虽未明禁,但损害原单位利益则违法。若新单位雇用未解约者并损害原单位,劳动者与新单位需赔偿。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91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4员工跳槽后拉走客户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 案例 黄某在离开甲生化公司后,跳槽进入乙生化公司。在乙生化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之前掌握的甲公司客户资源和价格体系信息,向甲公司的客户发送跳槽邮件并销售相同产品。甲公司认为黄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并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黄某则辩称甲公司的客户名单并非秘密信息,可在网上搜索到,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 萍论 商业秘密指秘密、经济、实用的技术、经营信息,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此案中,甲公司未对涉案客户名单保密且合同未明确约定,黄某离职后利用不侵权。黄某作为前总经理,法定竞业禁止限于在职期,离职后需双方约定。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05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 (一)案例 洪某为某安装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在合同期内,洪某因偷窃公司产品被公司保安截获。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偷窃将被罚款1000元。尽管洪某已接受过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公司仍决定对他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从他的当月工资中扣除。洪某不服这一处一决定,因此申请了仲裁。 (二) 萍论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经济处罚的规定已废止,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时,应保障劳动者权益,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经济处罚,且未遵循民主程序,因此应退还洪某1000元罚款。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06小结 1、 依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未能支付工资给关某本人,且无法提供支付证明,冒领行为系公司内部员工所为,公司应承担过失责任。 2、 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和工作地点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核心要素,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劳动者获取报酬的依据。 3、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签多份合同,但不得影响前合同,否则担责。全日制劳动者限签一份。兼职须不损原单位利益,否则违法。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需明确约定,否则离职后利用或不侵权。 4、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经济处罚的规定已废止。《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时,应保障劳动者权益,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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