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突然翻脸强拆公司建筑,公信力是关键,出尔反尔

智勇评社会 2024-04-15 21:04:57

文章导读

本世纪初,为招商引资,不少基层政府都对企业用地制定了十分优惠的政策,部分企业即使没有取得规划许可也能在开办厂房。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类厂房逐渐成建筑用地的“灰色地带”。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燕丽律师就承办了一起类似的案子。2023年年中,办企业的陈先生就突然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上面载明镇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其公司厂房的违法建筑进行强拆。办了10余年的公司怎么会有违法建筑呢?这事还得从一份《土地租赁合同》说起。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1日,李遂镇政府与北京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其中约定了土地租赁的有关事由,之后,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某科技发展公司将租赁的土地转给了陈先生开办的某食品公司,并依法取得了镇政府的批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陈先生一直没有获得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的几年,由于美食公司越做越大,陈先生决定对美食公司进行扩建,为避免扩建建筑被认定为违章,陈先生特意去区发改委处备案,并先后取得了《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国土部门针对此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复函。

2023年6月26日, 李遂镇政府对某美食公司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某美食公司的部分建筑属于违法建设, 责令美食公司于2023年6月27 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李遂镇政府将依法组织拆除。值得一提的是,李遂镇政府将该决定书张贴在涉案建筑物的大门上时,美食公司并无人在现场。6月27日,李遂镇政府向美食公司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上面载明镇政府将组织人员对相关建筑强制拆除。几天后,涉案建筑被强制拆除。

厂房被拆后,陈先生十分愤怒,公司的建筑明明有相关部门的批复和备案,怎么就是违章了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找到在拆迁纠纷中素有口碑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燕丽律师,希望她能给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过程

分析本案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贾律师马上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关于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建筑物中,一部分为美食公司自某科技公司处转让而来,而公司系因李遂镇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建设该部分建筑物,且李遂镇政府对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完全知晓并同意,因此,对于该部分建筑物,即使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某美食公司也对其合法性享有一定的信赖利益。

关于某美食公司加建和新建的另一部分建筑物。因涉案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某美食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加建及新建建筑物确实存在不合规之处,但某美食公司针对此部分建筑物已取得了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备案通知书》、国土部门针对此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复函且,至2023年被诉强拆决定作出时,涉案建筑物实际经营使用已有10余年,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现李遂镇政府行将涉案所有建筑物均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关于执法程序。本案中,首先,李遂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次日,同时作出《催告通知书》和被诉强拆决定,未给予某美食公司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的合理时间。其次,李遂镇政府将《催告通知书》和被诉强拆决定直接张贴在某美食公司涉案建筑物上,其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李遂镇政府作出被诉强拆决定时,某美食公司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

综上所述,李遂镇政府作出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

于是,贾律师帮助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李遂镇政府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

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贾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遂镇政府作出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但由于厂房已被拆除, 被诉强拆决定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李遂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违法。

李遂镇政府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遂镇政府仅以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 作出被诉强拆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关于执法程序方面。李遂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次日即作出《催告通知书》和被诉强拆决定,并以张贴在某美食公司涉案建筑物上的方式进行送达, 未充分保障某美食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预留合理的自行拆除建筑物时间。同时,被诉强拆决定作出之日尚处于《限期拆除决定书》复议及诉讼期限内,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其送达方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 被诉强拆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 李遂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一审法院确认被诉强拆决定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在明说法

本案中,李遂镇政府除事实认定不清外,行政文书的送达程序也出现了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行政文书的送达需要符合法定规范。相关决定的送达期间、送达方式、送达内容有一点瑕疵都可能成为我们日后反击的突破口,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会在《限拆决定》的次日即作出《强拆决定》,没有给相对人留下充足的时间申诉、维权,因此一定要多加留意。

作者:郑宏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