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公司债券、供应商信贷、租赁债务、商业票据、转换债务、次级债务等等。不同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清偿的顺序为:有担保的债权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其他债权一般可以根据到期的时间顺序清偿。新公司法对公司债务相关规定作出较多改变,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同生命阶段的公司债务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设立瑕疵的公司债务
(一)设立人(发起人)的认定
公司发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为设立公司签署公司章程;
2、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
3、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二)未设立成功的公司的债务处理
未设立成功的公司因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因此对于用于公司经营而缔约的债务需要区分设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债务还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缔约而产生的债务。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债务,原则上应该由设立人自己承担责任。
若公司对设立人的债务行为进行明示或默示的追认,且设立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债务,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由公司承担该债务。
(三)设立中的公司的债务处理
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设立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除非相对人为善意。
若公司成立后对设立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二、一般公司债务
(一)常见债务处理方法
1、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2、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公司间债务纠纷申请仲裁的方式是:当事人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等材料,然后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用等待开庭即可。
4、诉讼法
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一般债务纠纷诉讼的流程为:选择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还债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二)新法规定:股东控股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连带责任”,新增了一种特殊情形,也即“假设该公司的股东,同时控制了多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此时该股东所控制的各家公司,要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注销/破产/清算公司债务
(一)未经清算便注销公司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9条及2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对于未清算直接注销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
(二)清算程序存在瑕疵的注销公司
若清算组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向公司债权人的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销,但清算组成员违法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导致清算程序存在瑕疵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三)遗留债务
遗留债务是指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中得到清偿,而在公司注销后继续存在的债务。由于我国现行的清算责任体系较为混乱,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依规定均主要由股东构成,因此目前实务中债权人通常会以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作为请求权基础,对以公司股东为主的清算责任主体主张赔偿责任。
四、萍论
1、公司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公司债券、供应商信贷、租赁债务、商业票据、转换债务、次级债务等等。一般清偿的顺序为:有担保的债权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其他债权一般可以根据到期的时间顺序清偿。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相关规定作出较多改变,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同生命阶段的公司债务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2、对于设立瑕疵的公司债务,未设立成功的公司因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因此对于用于公司经营而缔约的债务需要区分设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债务还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缔约而产生的债务。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债务,原则上应该由设立人自己承担责任。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3、一般公司债务的常见处理方法有:和解法、调解法、仲裁法和诉讼法,另外,新公司法规定,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连带责任”,新增了一种特殊情形,也即“假设该公司的股东,同时控制了多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此时该股东所控制的各家公司,要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对于清算并注销的公司债务,如果公司未经清算便注销,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如果清算程序存在瑕疵,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销,但清算组成员违法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