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区政府作出了《房屋拆迁公告》,然而却在下达土地征收公告后的7年都没有和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也没有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仅仅是象征性的给了20万“补偿款”,并通知其到村委会处领取,当事人也确实参与了安置房的选择,这种情况下,区政府究竟有没有履行安置补偿责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棘手的案子,杨律师凭借其老辣的办案经验一眼就看到了这起案子的本质,帮助委托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件详情
2017年5月,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决定征收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高新南大道及昌东大道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万某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告中规定签约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由于区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万某未能与其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此后,万某一直就征收补偿事宜与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但相关人员一直推脱,以至于补偿工作一直没有任何进展。2019年8月15日,区政府给万某支付了安置补偿款20万元。万某也参与了安置房的选择。然而,截止目前,区政府并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督促政府履职,万某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向区政府邮寄了征收补偿安置申请材料,区政府于2024年2月2日签收,但并未予处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万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杨念平,给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过程
在调查取证后,杨律师认为,本案中,区政府系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定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故此,区政府作为征收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委托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应当依法对委托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因此区政府不对委托人进行答复之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违法,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杨律师帮助万某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区政府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就申请人征收安置补偿事项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区政府辩称,一、申请人并非编号案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房屋安置补偿事宜无利害关系。二、就案涉房屋的拆迁,申请人已参加了义坊村委会的选房程序,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安置补偿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主张的房履行了安置补偿义务,村委会多次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剩余安置补偿款,申请人自行不予履行的情形,不应据此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案涉房屋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作出了补偿安置的具体要求,明确征收土地时也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府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就申请人征收安置补偿事项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在明提示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根据以上规定,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以及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对个别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部门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案中的区政府既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下发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仅仅是给了被征收人20万元补偿款,即使当事人确实参加了安置房的选择,区政府也没有在法律意义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