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打给补偿款,不代表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智勇评社会 2024-11-17 12:00:55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有些征收方却误以为自己天生就有对百姓房屋的“生杀大权”,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往往不加区分地对待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这样合法么?一起来看看本期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律师和李垚垚律师办理的这起确认强拆违法案是如何解释这一点的吧!

【案情:未达成补偿协议,补偿款却“从天而降”】

汤某系某村村民,2018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作出【2018】24 号《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后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时间为 2018 年7月4日至2019年1月4日,而镇政府则是涉案项目的实施主体。汤某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但在规定征收期限内征收方未能与汤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3年3月31日,镇政府向汤某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后附安置补偿方案,汤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2023年4月26日,镇政府将补偿安置费打入汤某银行账户后,对汤某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强制拆除,2023年6月14日,镇政府又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打入汤某账户。

明明一直在拒绝安置补偿方案,也未曾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一厢情愿”地将补偿款打给汤某后就能够默认汤某同意补偿条件并主动交出房屋了么?

律师表示,绝非如此!

【征收方“一厢情愿”不代表其可以“一意孤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律师指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本案中,汤某并未与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镇政府虽然在强制拆除前将补偿安置费打入对方账户,但并不代表汤某认可镇政府的安置方案。镇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镇政府在未履行事先催告、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前提下强行拆除汤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违反法定程序。综上,鉴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原告汤某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3年4月26日对原告汤某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有话说】

行政机关并不拥有对合法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仅被授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在征收过程中,如需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行政机关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并获得强制执行裁定后,方可进行强制拆除,这样的程序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强制拆除行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文/李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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