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社交网络让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便捷,但它也成了许多纠纷的温床。一位陕西的大学生因与一名女网友发生关系后,抢回支付的部分费用而被推上法庭。你这太不地道了,车都上了,下车要车票钱,这不是纯纯白嫖嘛!
01 案件回顾陕西白某是某名牌大学的22岁大学生。一天,他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名为“尾巴不见了”的女性网友。两人通过聊天后互生好感,最终白某提出支付3600元报酬,与这名网友线下见面并发生关系。“尾巴不见了”随后推荐了自己的朋友小颖与白某见面。
两人如约见面后,白某在大学东门接到小颖,并请她吃了一顿饭。随后,二人进入酒店开房。在进入房间后,小颖提出先支付费用,白某当即掏出3600元现金交给了小颖,随后小颖将现金放进了自己的包内。二人完成“交易”后,事情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转折。
事后,白某声称自己已无多余现金,并要求小颖将3600元退还一部分。他以微信转账1000元给小颖为由,要求小颖返还1000元现金。当小颖准备将1000元现金递给白某时,白某趁机一把抢过小颖手中的现金,并将包内剩余的2600元也一并夺走。
小颖试图阻止白某离开,站在门后拦住他。白某则强行打开房门离去,期间小颖的手被门把手刮伤。小颖随即报警,警方很快将白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4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02 法律分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威胁性。《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抢劫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或胁迫为前提。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主观恶意。从白某的供述来看,他认为3600元是自己支付的费用,因此试图通过“抢”的方式拿回该笔钱。这种行为虽具有主观侵占性,但较难达到抢劫罪的主观恶意程度。
结论:白某的行为未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白某在小颖准备返还1000元现金时,趁其不备一把夺走现金及包内的2600元。白某的行为虽然没有使用暴力,但属于典型的“突然夺取”,符合抢夺罪的客观特征。
3600元是白某支付的费用,但在法律上,该笔钱已完成所有权转移,成为小颖的合法财产。白某通过抢夺方式收回款项,已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
结论:白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二审改判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嫖娼行为最高可处15日拘留并罚款5000元。白某与小颖的行为均涉及嫖娼,但由于本案的刑事案件性质导致对嫖娼行为未予追究。然而,双方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1、小颖的行为涉嫌违法,可能被行政处罚。小颖作为“尾巴不见了”推荐的人员,参与了非法交易,按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2、白某的行为不仅违法,还涉嫌犯罪。白某通过抢夺方式占有他人财物,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03 深刻教训判决结果
1、一审:白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二审:改判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互联网时代的便捷交往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隐藏着法律风险。提醒人们,无论何时都应遵守法律底线,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铸成大错。若是你,面对类似情况会如何抉择?合法维权和违法行为之间,你会选择哪条路?欢迎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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