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油罐车运食用油一事的追责,也应追究罐车司机和买方的责任

大成说说 2024-07-11 13:06:59

7月2日,有媒体爆出这样一条令人心惊胆战的消息,在公众普遍重视与关心食品安全问题的今天,在散装食用油运输环节,居然在运输过程中普遍存在化工油和食用油运输车辆混用的现象,有媒体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刚刚运送完煤油的罐车未经清洗马上就运输食用油,此事涉及一家民企和一家央企。

随着事情的发酵,我发现公众普遍将目光聚焦在食用油生产和仓储企业身上,当然,食用油生产和仓储企业对于此种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安全现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从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看,运输过煤油的罐车既非食用油生产和仓储企业所有也非受买方委托所联系的车辆,系买方自行指定的运输车辆。故此,食用油生产和仓储企业存在的问题就是未尽到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问题,在性质上属于玩忽职守。

基于上述事实,作为法律人本人认为,在依法追究涉事食用油生产和仓储企业责任的同时,切不可忘记还有两个责任主体的存在,这就是罐车司机和食用油买方,而且这两个主体或应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罐车司机的责任。作为罐车司机,明知自己所驾驶的车辆运送过煤油,而且煤油对人体有害属于一种社会基本通识。在这个前提下,罐车司机不对油罐内部进行有效清洗而运送食用油,这在法律上至少可以评价为间接的故意,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由于煤油中含有苯及重金属物质等致癌物质,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所以罐车的司机的行为或涉嫌成立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于食用油买方的责任。食用油买方在购入散装食用油时,在自行办理运输环节,本应做到选择合格安全的运输工具。但遗憾的是,企业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选择运输过煤油的罐车运送散装食用油。如果说属于明知故犯的话,则涉嫌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说是疏忽大意的话,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人建议市场监督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购买合同和涉事罐车的车号按图索骥,依法追究罐车司机和买方的法律人,而不应该仅仅把目光聚焦在食用油生产和仓储企业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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