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航空人员对体检机构做出的不合格或暂不合格不认可该怎么办?

飞翔云端之上 2024-09-09 16:10:33

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AP-67FS-001)》的有关程序,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受理只限定于在体检机构取得合格结论的航空人员。

根据规章3.1的要求: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在申请体检合格证前,应当接受体检机构按照CCAR-67FS规定的医学标准和《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管理程序》(AP-67FS-002)实施的体检鉴定,并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那么对于体检机构给予不合格或暂不合格的航空人员而言,如果不认可自己的不合格结论,该怎么办呢?

根据规章15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不合格结论管理的有关要求:

颁证局方重点监督检查下列情形:e.申请人对体检机构作出的暂时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

15.4局方受理申诉后,审查认为暂时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结论符合CCAR-67FS规定的,予以认可并将信息反馈申诉人;不符合CCAR-67FS规定的,通知体检鉴定机构进行复核、纠正错误的结论;对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送交专家委员会作专业鉴定。

因此,现役航空人员对体检机构的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属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诉,地区管理局依规有义务处理申诉事宜。当然,航空人员在向地区管理局申诉之前,还可以和体检机构本身提出诉求,体检机构拒绝、或维持原判、或无法接受的,可以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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