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海看云
城市管理目的应该是让老百姓安居乐业,而不是不断折腾商户,让商户感慨经营困难,如果碰到商户有困难时候,应该是帮助商户解决问题,而不是想方设法为难商户。
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某街道一商户发视频反映,她在自己门面玻璃上贴一张A4纸大小的招聘信息,被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罚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说,张贴宣传品涉嫌违法违规……(来源:极目新闻等网上综合资料整理)
城市之大容不下一张A4招工告示在城市的日常管理中,城管执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执法的方式和尺度却时常引发争议。近日,乌兰浩特市的李女士就因在店门玻璃内侧张贴招工信息而被城管处罚,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大约在 10 天前,李女士在自己店铺的门玻璃内侧贴了一份 A4 纸大小的招工信息。本以为这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小事,却没想到在 9 月 18 日上午,她接到了当地城管的电话和短信。电话通知她被处罚了,工作人员表示会发三个短信,如果李女士不去处理,就将直接停用她的手机号。短信中告知她在市区内违规张贴宣传,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李女士对此十分困惑,她不明白这张既不明显又贴在店内的招工信息是如何损害了公共利益。
李女士还提出,即使自己的行为违规,城管也应该给她一个改正的机会。她表示如果城管告知她不能张贴,她肯定会老老实实拿下来。然而,城管在处罚前似乎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如此执法会影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还不了解相关情况,并称“肯定是有法可依才去下达通知的”。但当询问对李女士的处罚依据以及在处罚前是否应尽到告知义务并给予改正机会时,工作人员则表示需要进一步了解,会转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核实。
根据 200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从规定来看,城管对李女士的处罚似乎有法可依。然而,执法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还应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
2021 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公开了一则临街店铺张贴招工广告被认定为违法后的行政诉讼案例。广东高院在判决中明确,在商业区的临街店铺内张贴的招聘广告,不属于违法广告。城市管理部门未能正确审查区分,就做出处罚,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
这一案例为乌兰浩特市的城管执法提供了借鉴。执法不应该僵化,特别是当 32 年前的法规应用场景与当下现实情况有很大落差时,更不宜做“从宽解释”“加码执法”。从执法标准上说,定性在自家店铺贴告示的事,应该评价其是否达到损害市容的严重程度,而不是一刀切地认为没有“审批”就是“违法”。如果这样做,会让“违法”处于普遍状态,影响法治的严肃性。
城市管理是为了创造美好生活城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秩序和美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但在执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市民的实际需求和困难,给予一定的宽容和理解。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先进行告知和教育,让市民有机会改正,而不是直接进行处罚。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市民对执法的认可度和配合度,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城市管理环境。
同时,城管部门也应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和方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不能仅仅依靠旧有的法规和经验,而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可以通过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总之,城管执法应在情理与法治之间找到平衡,避免僵化执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城市的秩序和美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树立城管部门的良好形象,增强市民对法治的信心。
网友:可能要停业整顿或者店很快要关门了网上评论,真是一边倒啊。
统一制式的就可以贴,还要统一到指定打印部打印,还贵2-3元。请问成本是多少?另外城市建筑物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能贴,哪些不能贴,如果我在自家门上贴春联或者其它的是否也违法了,求解?
有个博主说的对,你看哪个城市的商铺如果门头的标题形式统一,那坚决不要来这个城市投资开店。以前沿街商铺的门头是靓丽的风景,一看就知道里面是干嘛的,现在搞一模一样,真的要仔细看,我在想 如果古代人也这样要求的话,那就不用考古、旅游了。
本来当场就能口头教育一下,现场整改的,为啥非得去你们局里一趟才能办理?你们闲得是不是以为别人也很闲?你们这是啥管理行为?形式主义还官僚主义?
看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就看看这个地方店铺的门头招牌就明白了,我竟然还见过黑色招牌的蜜雪冰城,给我吓一跳。周边店铺牌楼全是黑色的,不仔细看,以为是丧葬一条街呢,真是整齐划一。
发短信警告一下,让其在要求时间内撕掉,为啥要去局里接受处罚呢?不耽误商户经营吗?营商环境就是这么被管理部门破坏的,这种营商环境谁愿意去投资经营?
明明进门一句话能说清的事,却偏要发短信让商户去城管局处理,网上曝光了就说不罚款,那为啥要多此一举,有发短信的时间打电话也就解决了,而且记者打电话工作人员为啥说罚款最低200呢?
那如果是工商、法院贴通知或者是传票、封条如何处理呢?这会不会认定为“知法犯法”呢?当然,我们也要问一下,《城市管理条例》是不是是法,据了解,好像不是。
这社会好多时候还是要靠自己,与其在哪哭不如多学点法。它们更多时候依据的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条例办法之类的,去看一下行政处罚法,没有责令改正,没有处罚告知等前置程序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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