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去年的两起无差别杀伤案件的被告人均被执行死刑。
2024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樊维秋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故意驾车冲撞正在锻炼的人群,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伤。2024年12月27日,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樊维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樊维秋服判,广东省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樊维秋死刑,1月20日执行死刑。
2024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加金在江苏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内持刀伤人,共造成8人死亡、17人受伤。2024年12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加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徐加金服判,江苏省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徐加金死刑,1月20日执行死刑。
樊维秋,从案发到一审判决,41天,到执行死刑,70天。
徐加金,从案发到一审判决,31天,到执行死刑,65天。
别的案件还没逮捕,他已经判决了。
别的案件还没起诉,他已经执行死刑了。
一个字:快!
一般涉及命案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常规是三个月,审查起诉阶段常规是五到六个半月,一审至少三个月,二审至少三个月,还要加上死刑复核程序。
而仅仅一个死刑复核程序,我就专门探讨过其时限,结论是:没有规定。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这一篇。
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限是多久?
当然,这两起案件有其特殊性,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在春节前速审速判速决,有利于震慑犯罪、告慰死者,稳定社会。
但是,这不应成为常态。
就这两起案件而言,我觉得能如此速审速判速决,也是有其特殊性的。
第一、没有上诉。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这个细节没有,樊维秋、徐加金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均认罪伏法,都没有提起上诉。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是非常罕见的,蝼蚁尚且偷生,一般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出于求生的本能,大多都会选择上诉,以各种理由为自己争取一线生机,就算没有什么理由,万一在关押期间能重大立功呢?就算没有重大立功,二审拖延下来的时间不也是多活的时间吗?
而这两名被告人都没有选择上诉,要么是主观上一心求死,要么是客观上有我们不知道的原因导致其放弃了上诉。
第二、没有看到精神病鉴定结论
正常情况下,对于此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均会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事实上,做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排除犯罪,而是为了更好地证明被告人在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在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主体为各级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且司法机关在其负责的诉讼阶段各自享有独立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决定权,不会受到相互制约。在必要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启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享有申请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
我个人也相信,两名被告人应该在作案时没有精神病,但这一结论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完成。
两起案件至少从现在已知的信息,没有看出任何司法机关为被告人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这一点让”速审速判速决”略显遗憾。
第三、没有看到律师辩护意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是必须要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也就是说,两名被告人肯定都有辩护律师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死刑复核,但是我们在任何报道中都没有看到无论是聘任律师还是援助律师的声音。
如果能让参与辩护的律师也对案情、辩护意见做一些披露,也有利于社会公众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观察和了解案件,更是彰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之举。
特殊的事情就是要特殊解决。像这样残忍的人就是要尽快执行枪毙,而且事实已经清楚,他自己也认罪服法。
精神病不应是逃避惩罚的借口,惩罚应该一分不减,但可以同情一下而已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那又何必拖呢,像这种毫无争议的案例速审速判速执行正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那又何必拖呢,像这种毫无争议的案例速审速判速执行正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因噎废食
呵呵!!!如果死的人是你老婆儿子父亲,我看你就不会这样评论了。
小编,把他们接到你家去过年,咋样?
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就算是精神病,也应执行死刑,不然后患无穷,增加社会负担!
主要是罪犯一心求死。否则看看劳荣枝,在罪证确实的情况下,还狡辩,拖了好几年!
余华英什么时候处死,也不能让她活太久
什么原因,大家都知道,确实有问题,不能违规
就是要快捕快审快杀
对一些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丧失人性、民愤极大的案件可以从重从快从严处理!
这样的人就该速审速判速执行死刑!
欧洲国家已经基本废除死刑了,只有一个白俄罗斯还保留死刑,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已经足够有震慑力。
这种穷凶极恶之人不快快毙了难道还要留着过年?
应该斩立决
法治社会,需要百姓要具备法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