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告发电厂,合同违约,终审胜诉!获赔8422万!

中源天宏售电 2023-10-18 23:20:08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售电公司深电能诉讼请求,认定电厂恒运热电存在违约行为,并判令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亿元,并承担诉讼费。这一胜诉对售电市场的合规发展和维护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21年9月14日,恒运热电与深电能签订了《购售电合同》,约定恒运热电向深电能出售长协电量,以单价0.448元/千瓦时的标准出售长协电量共计100000万千瓦时,期限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由于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机制进行了重大变革,情势发生变更,恒运热电请求变更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调整售电价格。在深电能不同意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恒运热电于2021年12月10日向深电能发函解除《购售电合同》。

深电能以恒运热电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为由,于2022年3月9日将恒运热电起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恒运热电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亿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过审理及调查取证,法院查明了合同订立及履行的相关证据。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应以合同生效之时的情况为准,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履行合同,并未约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事项。由于国家政策和电力市场环境的变化,恒运热电合理地提出了合同的变更请求,但遭到深电能的否定。

基于对合同解释和法律规定的综合分析,法院认为深电能不履行合同变更义务,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行为。深电能未能充分证明恒运热电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故对于深电能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因此,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双方主张及其证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深电能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亿元,并承担诉讼费。这一判决为售电市场的合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法律支持,也为维护合同权益树立了典范。

售电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积极作用,通过向电厂出售长协电量,稳定供应电力,促进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的基本义务,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当合同中的约定无法在实际情况下得到履行时,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恒运热电基于国家政策和电力市场环境的变化,合理地提出了合同的变更请求。深电能不同意变更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院通过审理调查,最终支持了恒运热电的起诉请求,维护了售电公司的合同权益。

这一胜诉对售电公司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维护了售电市场的合规发展,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醒了电厂等供电公司在签订长协购电合同时应审慎考虑市场环境和政策变化,以避免因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产生的纠纷。

售电公司将继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各供电公司也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共同推动电力市场的繁荣与协调发展。

该案的终审胜诉为售电市场的合规发展和合同权益的维护树立了典范,也为电力行业相关方提供了借鉴和警示。售电公司将在法治环境中持续努力,为推动电力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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