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夜盼着业委会解散的人终于如愿了!小区500多万元没人追了

张海涛看房产 2025-01-14 05:12:46

南京市江宁区天地新城小区有七大组团,超200栋楼,5000户左右

天地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怀着满腔热血的无私之心而来,想为小区的良好发展和业主的共同利益认真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为小区尽一份力,发一份光!

然而看似平静的小区,实则遍布暗流漩涡,一些不明势力组织在线上线下恶意混淆视听,蓄意煽动蛊惑,对业委会及其委员进行无端的抹黑、污蔑、造谣与恶意攻击。

天地新城小区维修资金事件→小区500多万元消防改造,涉嫌经济犯罪,移送公安审查

这一切,相信很多业主在群里都有目共睹!以上种种恶劣行径业委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换来的却是铺天盖地的印刷小传单,变本加厉的恶毒攻击。

他们有组织的发起指责本届业委会的合法性、罢免业委会委员全体资格、插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随意更改业主大会程序、群结成队到街道和社区闹事施压、破坏业主大会的正常召开,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小区几处官司全在关键时间节点,维修资金依刑法审尚无定论、幼儿园官司开庭在即……

此时此刻却以各种理由罢免业委会究竟为了小区,还是为了谁?还是为了以阻挠官司考虑?

原来你替别人着想,别人不一定领情,还要反过来让业委会委员换位思考!

原来做什么都会有人骂,怎么解释都会有人怀疑,还要反过来让业委会委员自证清白!

原来恶人真的可以先告状,只要有人在微信群里帮业委会说句话,他们立刻群起而攻之,善良的业主噤若寒蝉,群里渐渐只剩他们的一种声音!

黑白颠倒、善恶不分的舆论环境,虽令委员们萌生退意,但是业委会仍然坚持到不散,牢记使命,不忘初心!

然而业委会摸着石头过河的工作推进速度,赶不上流言家们编写剧本和台词的速度。

热情终究还是熄灭了,热血终究还是凉透了!

这些日夜盼着天地新城业委会解散的人,终于如愿了!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5民初21340号

原告南京市天地新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南京市天地新城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其返还天地新城小区消防改造工程的工程款暂定200000元(被告没有按照报送的施工量施工,具体数额根据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确定);2.本案审计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解决天地新城小区高层、小高层消防问题,其启动申请消防维修资金流程,对地库、消防配备、天一高层消防等进行维修。2023年7月其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对消防维修工程项目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进行招标,同时其也在小区公众号及公告栏中发布公告。后经过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开标,该项目被告中标。

原被告就天地新城小区消防改造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地新城小区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299号;资金来源为公共维修资金;工程内容为小区消防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天地新城小区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喷淋系统等;签约合同价为5636014.74元;最终价格以审计价为准。工程于2024年1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经向区房产局核实,天地新城消防设施维修费用(应急)5187814.84元已由区房产局代为支付给被告。

近期,小区业主集中反映本次消防维修资金项目工程量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为此,其与被告等进行现场核查并要求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已确认该工程实际火灾报警设备、防火卷帘门及风机数量等与结算存在差距。其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侵害了天地新城业主的合法权益,故特具此状,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相关业主举报案涉工程存在违法违规招投标、虚报工程量等行为,相关单位已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工程所涉相关主体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市天地新城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0115民初21341号

原告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天地新城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75417.21元及利息暂定4320 元(计算方式:以175417.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9日计付至2024年10月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地新城小区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299号;资金来源为公共维修资金;工程内容为小区消防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天地新城小区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喷淋系统等;签约合同价为5636014.74元;最终价格以审计价为准;付款周期为承包人消防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经审计完成后,由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100%。原告依约履行施工建设义务,于2024年1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2024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中分别确认天地新城小区消防改造工程审定金额为5140137.58元,天地新城小区消防改造工程(物业配套)审定金额为178431.84元,总计5318569.42元。其中,绿化项目由被告指定小区物业负责,故原告所做工程总金额为5186551.72元。然而被告仅于2024年6月25日支付工程款5011134.51元,截至今日,仍有175417.21元尚未支付。

综上所述,案涉工程早已竣工并且实际投入使用,原告采取多种方式催促付款,但被告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其已构成违约,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相关业主举报案涉工程存在违法违规招投标、虚报工程量等行为,相关部门以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工程所涉相关主体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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