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房腾退补偿200W,我为什么还不走?不是我贪心!(1)

旅居庄主在北京 2024-06-18 14:51:12

常言道,树有根,水有源。盐为何咸,醋因何酸,都需溯本求源。如今面对腾退这件事,我们同样要追根溯源,深入探究。在这里,我们将腾退简化为甲方和被腾退乙方来进行探讨。

我作为北京市的一位普通居民,有着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经历,见证过多次本单位解决职工住房的情况。在此,我希望将个人对于腾退的认识与腾退的各方进行交流沟通,以共同推动腾退工作顺利开展。

在我看来,唯有秉持历史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以及辩证的态度去剖析北京当下的住房问题,才能准确判断现行的腾退、退租政策是否公正、合情且合理。

想当年,确定职工有无分配住房资格是有着严格流程的。要依据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年龄、当时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构成与户口情况、子女大小与性别等诸多方面,逐一进行详实登记,汇总后逐项评分。经过细致筛选,确定全厂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再按照评分高低进行大排名。最少要张榜公布三次,在毫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确定可分配住房的职工名单。

其中有一条关键规定,但凡在北京市有房居住,且住房面积与人口相适配的职工,不管所住房屋是自己的、租他人的私房,还是房管所的房子,都无法取得单位分配住房的资格。但如果某职工住的是自己的私房或房管所的公房,且房子面积过小、人口又多,那么可以将该住房交给厂里,由厂里依据分配住房条件,分配给另外符合分配资格的本厂职工居住。如此一来,这名职工才能够拥有资格,参与本单位的住房分配,从而获得与自身情况相适宜的住房。

我们还需清楚当时住房的分配情况。对于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期间的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历史背景,有必要做一个简要说明。那时,一个企业生产单位在每年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后(当然国家每年的生产任务是要逐年调整的),首先要将生产所得利润的 33%上缴给国家,剩下的 67%利润则用作企业下一年的扩大生产、制造、购置生产设备、改善职工生活、工厂各职能部门用房、职工家庭住房、单职工宿舍、医务室、食堂、浴室、幼儿园、图书馆等等。

通过这样的安排,基本保障了职工家庭的吃穿住行以及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可以说,那时的工厂就如同当年社会的一个小小缩影。也正因如此,在这种能够保障职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下,绝大多数工人会一辈子在一个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也是企业职工家庭只要有一人工作,在工资并不高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养活六口之家的根本原因。

简单来说,那个年代的住房政策,不论是私房还是公房,其本质都是用来居住的,并无本质区别,也不存在买房卖房的交易。谈及房屋买卖,从六十年代中期到八十年代(特殊的历史背景)直至九十年代初期,在北京基本不存在房屋买卖交易。比如某人有自己的房子,因房子小、人口多住不下,而所在单位又无法解决其住房问题,他就会找本片的房管所,要求解决住房过小的问题。房管所经过严格审核符合条件后,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居住房管所房子的手续,同时将其私有房子收归房管所管辖。这里不存在一分钱的房屋交易。之后,房管所可以把这个私房作为房管所的房子,再租给另外符合条件的其他家庭居住。

在那个年代,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只要双方情愿换房,不论公房还是私房,无需单位或房管所批准,两个家庭就可以互换房屋居住,只要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总之,那时有人为了上班工作方便,把自己的私房换成了房管所的房子;也有人把房管所的房子换成了私人的房子;还有人因人口少、房子大,为节约开支,将大房子换成小房子……诸如此类双方情愿的换房,绝不存在一分钱的房屋交易。

这也就导致了现在出现有的职工住的是单位房子,有的住的是房管所房子,有的住的是自己的房子;有的住的是租别人的房子,还有的职工一直未分到住房,住的是未经批准自行建造的房子(有称之为违建房的)等复杂情况。更为奇特的是,有些单位原本租用的是房管所的房子用作生产用房,后来单位外迁,就将这些房子进行改建后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并进行了分配。在这个改建过程中,单位与房管所之间没有办理相应的改变租用房子用途的手续,而房管所对这种房子用途的改变也是默认的,只是让职工把房租交给单位后,再由单位汇总交给房管所。这也是为什么有的人住的是房管所的房子却没有房本的原因。

这种情况在北京相当普遍,然而现在的腾退政策,往往将这类没有房本的住房视为另类而排除在腾退范围之外。但在房改前期,这类没有房本的房子是与有房本的房子一样能得到认可,并且可以获得相同补偿的。我们应该全面、客观地看待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只有深入了解过去,才能更好地应对现在和未来的腾退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让腾退工作得以顺利推进,让各方都能满意。让我们共同努力,以更加理性和包容的态度来对待腾退这件大事,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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