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某饭店通过银行流水被查补税款

中中专注 2024-09-13 18:12:50

行政相对人名称:呼和浩特市昆仑饭店(东方税语注:为个体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呼税稽二罚〔2024〕23号

违法行为类型: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税款

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对公账户2023年度银行对账单表载贷方收款金额7,106,514.43元(其中一季度1,548,825.38元、二季度1,688,776.89元、三季度1,852,757.76元、四季度2,016,154.40元),其中包含4笔利息收入7,497.00元(其中3月2,475.56元、6月1,287.79元、9月2,068.74元、12月1,664.91元),其余7,099,017.43元均为营业收入(含税),应缴增值税收入(不含税)为7,099,017.43 /1.01=7,028,730.14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应计收入总额(含营业外收入的利息收入)为7,028,730.14+7,497.00=7,036,227.14元。

你公司2023年度申报营业收入4,793,727.18元,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收入总额4,988,043.35元,成本费用7,114,153.48元,利润总额及纳税调整后所得-2,126,110.13元。

综上,你公司2023年度少记营业收入2,235,002.96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少记收入总额2,048,183.78元。

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少缴2023年增值税22,350.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2.29元、教育费附加335.27元、地方教育附加223.51元、水利建设基金111.75元,应补缴税费合计23,802.84元,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你公司2023年度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缴税款0.6倍罚款,即13,879.39元。

罚款金额 (元):13879.3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东方税语。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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