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海看云
出事就责怪别人还要别人赔偿?山上的马蜂窝被人摘了,但是马蜂窝周围的马蜂大量聚集在原地,不愿意离开,一直寻找“报仇雪恨”机会。机会来了,第二天真有人靠近马蜂窝,马蜂马山展开对人的疯狂攻击。
事情发生在贵州,三人相约到贵州遵义市务川县某村摘取马蜂窝后,第二天,另外一行人到树林捡野生蘑菇,刚好路过此处时,有4人被马蜂围攻蜇伤,其中一女子严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向摘取马蜂窝的三人索赔9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了……。(来源:红星新闻等网上综合整理)
遵义市发生了一起因马蜂窝引发的事件申某在务川县某村摘取两个马蜂窝后发布在抖音上。湖北恩施的郑某通过抖音结识申某并了解当地马蜂窝情况。
10月15日,申某告知郑某及另一名恩施男子张某马蜂窝位置并发送定位。次日中午,张某和郑某驾车前来,在申某引路下,三人到某村芋头坪树林,郑某穿防护服携药物喷剂摘取马蜂窝,随后三人返回申某家吃饭,张某、郑某次日驾车离开。
10月17日,务川县的罗女士和李某等五人相约去该树林捡野生蘑菇。13时许,当他们途经郑某前一天摘蜂窝的芋头坪树林区域时,罗女士等人遭遇马蜂围攻蛰击,四人受伤。
其中罗女士病情危重,全身蜇伤上百处,以头顶部、躯干及双手为主。虽拨打120求救送医抢救,但当晚罗女士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不幸死亡。
法院判决赔偿91多万事后,罗女士的丈夫申先生及儿女提起诉讼,向张某、郑某、申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1.6万余元。一审中,罗女士父母不参加诉讼,申先生及儿女撤回被扶养人生活费诉讼请求,索赔金额调整为91.3万余元。
最终判决结果为,死者罗女士自身担责20%。摘马蜂窝的三人担责80%,共赔72万。
法院认为,申某等三人明知马蜂危险性,摘取蜂窝后未消除隐患、设警示标记及尽安全提醒义务,存在过错。而罗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野外潜在危险缺乏预判,未尽充分注意义务。
对于三人内部责任,申某作为引路人承担10%民事赔偿责任,张某、郑某作为直接摘取蜂巢受益人分别承担45%民事赔偿责任,三人对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超自己份额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审后张某和郑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网友:我亲表哥被马蜂蜇死,是不是应该向林业部门索赔?看到这样的判决,网友吵翻天了,看看网友留言吧。
偷偷问一句,按这样判,如果在路边打伤一条母蛇,第二天,有人路过,被公蛇咬死,是不是第一天打蛇的人也犯罪?
这个判决感觉有问题,却又说不出来。我记得罗翔说过,这种不能判定他人过失,不需承担责任,因为他人主观意图是做好事,并无害人意图,就好像你在沙漠渴了,我给你一瓶水,结果喝的太急把自己噎死了……
我把摩托车停在街上,被贼偷去了,贼逃跑途中把人撞死了,我也要赔赔吗?我也是受害者,同为搞马蜂窝者,他自己也被蜂咬过,省得麻烦消防员,他自己摘除,一来为自己出口气,二来防止蜂以后再咬人,难道摘蜂窝有错吗?
隔一天被马蜂蛰伤,这完全不能作为理由责怪捅马蜂窝者。如果马蜂危及人安全,现在城镇群众一般打报警电话,请119消防员来帮助处理。按照上面文章的逻辑,万一第二天或者当天,有人被马蜂蛰了,是不是要上法院告消防队,让他们赔偿呢?
高速公路上每天都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是否应该由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你不修路就不会有人交通事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能理解法官的判决,但是还是觉得死者挺冤的。她就是去捡个蘑菇,谁能想到会遇到这种事儿啊。那三个摘蜂窝的人应该承担更多责任才对,就因为他们的行为才导致了这样的悲剧发生。
法官在判决赔偿金额的时候,是否充分考虑了死者家庭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呢?希望法律不仅仅是做出一个赔偿的决定,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受害者家属一些安慰和支持,让他们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同时,也希望法律能对这种类似的危险行为有更明确的规范和约束,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这个事儿也给大家敲了个警钟,在野外真的不能随意破坏生态环境。那马蜂窝在那儿本来好好的,他们非要去摘,结果引发了这么严重的后果。法官的判决也算是给这种行为一个警示吧。
……
@南海看云 用文字感受人间冷暖,感谢您的信任与陪伴,欢迎转发与关注!
(文章源于网上公开内容整理,如有不实,请告知删文。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