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价值的体现,促进了“道德法律化”的进步

末世坦克 2024-12-25 02:24:22

判断法律是否完善,它的基本起点及重要的思想理论和信念特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

1.法律的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

道德在社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运用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来衡量人们及社会的规范,凭借群众言论及自身的道德理念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

法律是衡量社会及人们行为准则的标尺,它建立的前提就是要具有根本的,具有引导的思想理论和起点,这个思想及起点就具有道德价值。

综上所述,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结合才能使法治法规更加完善。

如果社会群体的道德意识薄弱,那社会的有序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就不利于国家法治社会的有效形成。

法律也是让社会有序发展最根本的制度,可是,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法律的运用范畴也是有局限性的,不是全面应用的。

人们在实际生活里,许多情况都是运用法律来维护的。

没有触及法律时,一般都是道德在起着重要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不能处理这些情况时,就要依靠社会言论压力和内心信念来有效实施。

现代社会发发展中,法律的有效保障不只是依赖于国家的强制执行,和言论的压力及人们的信念约束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施法律保障时,我国的相关部门也必须具备正确的道德价值观。

我们虽不可以用道德强制要求行为规范,但是法律的有效实施却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

不管怎样的法律制度都离不开人们的创建和实施。

人们的社会涵养越高,法律就会越完善,道德的培养及建立对执法人的素质高低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今的道德和法律是相互渗透保障和制约的。

法律只有深入人心,才能发挥它的重要作用,若触犯了道德底线,法律就不能有效实施,不但不被大家认可,还有可能会影响整体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所以,法律只有和道德有机结合,才能调整好社会关系,推动社会进步。

2. 道德需要法律的保障

道德是人们意识形态的自我约束,因此人们的行为规范上也有局限性。

首先,道德规范没有强制性,它是依靠言论压力及人们的良心谴责来约束人们的。

假如有人没有道德底线和一定的道德修养,那各种言论压力就对他毫无制约作用。

其次,道德规范仅仅警示我们这样做对与否,并没有让人们为自己不道德的行为付出代价,也就是说它具体了我们应尽的责任,而并未对不负责的行为做出惩处。

虽然道德规范制约着大家的行为,但如果人们越过了道德底线,那么道德规范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此外,虽然道德被普遍运用,可仅仅只能处理一些可以用社会伦常来定义的行为,而对经常违反这些道德的行为,道德就不具备规范作用,德制约的局限性,就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保障。

故法律是道德有效实施的政治基础。

法律的突出优点是:

一方面,法律对社会公共行为的约束具体标准及独立性,是强制实施的。

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

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会征求人们是否认同而强制执行的,上面讲述的“不好的法律也是法律”就类似于此。

它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凡是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所有执法人就一定要严格遵守;

另一方面,法律标准是事情发生后的实施手段,以它为标准,人们不仅知道是否该做,还知道做错事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法律标准事实上对人们的行为有两重限制,一道是人们自省该不该做这件事,而当自身的行为触犯了这重限制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人们不可逾越的。

所以,法律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了制约作用,其影响较之于道德作用更为有力。

因此,道德和法律各有长短,它们是相互保障的。

如果仅仅讲法律,就不能让人们改邪归正;如果仅仅讲道德,就无法可依,来惩处不良行为,所以两者不可分割。

在社会主义发展中道德呈多样化趋势,我们不能片面的用道德规范人们的社会活动,实际上也不可能实现。

尤其是有些人会不顾良心谴责在一些诱惑的驱使下做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

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应运用法律手段,对这些不道德的行为进行震慑。

法律在道德的调整应用中起到了一定的维系作用,所以道德规范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3. 两者相互渗透、制约,共同维护社会制度

在古代社会里道德也是多面性的。

不仅有剥削阶层的道德,还有被剥削阶层的道德,法律和剥削阶层的道德关系是相互促进的。

我们具体从两点来说明:

第一,法律是道德传扬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经济发展,剥削阶层学会应用法律来传播道德规范并将许多道德内涵记入法律。

法律本质是最低程度的道德。

国家运用法律的形式把一些道德标准转化为人们应尽的责任,以便对人们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

《民法通则》就规范了人们在遵守道德的前提下,还对不是当事人主观过错应承担的责任做了详细规范;

还比如我国的婚姻和继承法都是运用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来制定的,使法律具有生命力。

但是,当法律和剥削阶层的道德相互补充时,是和被剥削阶层的道德相对立的,它阻碍着现在法律建设的发展。

法律是运用驳斥不好的道德思想来弘扬新的道德思想以便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法律的推动离不开道德的影响。

因为法律包含强制性,完整性和确定性等特征,应用法律大家能够知道可行和不可触犯的。

同理,道德意识加强,能够影响一些不遵守道德标准的人慢慢提升自我修养,强化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法律运用程度。

道德可以体现法律的好与坏,是法律的天秤。

从古至今,社会的和谐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道德的约束,法律和正能量道德相互保障,一同维护社会和平及公众利益。

人们如果很好的遵守道德标准,就可以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观念,法律是否可以有效实施取决于人们的道德理念,法律的更改直接受人们道德素质高低的影响。

我国古代道家与儒家思想就有很多关于道德和法制这方面的语句,道德在中国古代就曾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比如“春秋决狱”。

古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也告诉我们,法律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有就很大的保障作用,反之,就会失去其效应。

总而言之,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二者不可分割这是不用去怀疑的。

道德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需求

随着社会分工的增加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以往的社会生活里,各种分配制度都相对简单,但跟随社会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各种的固定职业,使得这些劳动者的关系复杂化,从而也相应增加了一些法律制度,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的确,有了社会分工才提高了经济效益,从而有了法律的诞生。

1. 道德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的变化离不开国家的经济法则。

市场在限制经济的同时,也支撑着国家的进步。

包罗万象的市场变化反映了相关行政部门已经可以长远的把控经济法则的本质。

国家形成的同时是法律也随之颁发,应用一些权威势力来加强自己的权力,缓和及调解各种因经济政治等而产生的不同矛盾。

说明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及法律规则。

市场是通过法律来调动治理的,“法律并非是随意的颁布一种指令,主要目的是约束群众在强制性的规则下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

各种市场关系的发展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证实和应用。

好比:“当市场关系发生了改变时,就要运用新的法律来确定分配关系,为避免市场出现独占经济的情况发生,比如国家的独资资本和个人的私有财产作了相关规定”等。

法律的制定并非是强力压制,而是结合实质的社会经济发展制定的,使市场进步变得更为稳定。

市场法律其中主要的一个法则是国家给了足够的权力,并未对其发展进行制约,可以做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事务。

换句话的意思就是,市场经济法律编制的时候,人们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做事的,不受约束和限制。

各种市场经济法律条例的制定都融入了道德标准为基础的,比如说合同法解释中,对市场习惯、交易习惯的认定等。

总结起来,市场稳固离不开正面的法律制约,而法制的建立是以人们的道德规范作前提的,因此,社会法治经济的进步离不开道德法律化。

2. 道德法律化是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必然结果

价值观的多样化是道德法律化的先决条件,它和社会的劳动分配及外来人口的多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不如《万民法》的建立主要是因为那时有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众多公民混住在一个地方,有的并非长期居住,引发了各种形为矛盾,尤其严重的是思想道德矛盾。

著名法学家梅因曾经在《古代法》里提到:“最终应用的办法是,不管是罗马公民或是非罗马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法规。

也就是说,基于当时的形势制定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法规,通过考察制定出来的这些法律法规是当时所有宗族的各种规范所通用的。”

由于越来越多不同阶层及不同生活风俗的人们居住在一起,这样就造成了各种矛盾。

毕竟每个人的价值观都不会不一样,况且是多样化的价值观发生了冲击呢?所以,不同的价值观引起了多样化的道德矛盾时,就出现了更具权威性的法律。

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有五十六种不同的文化背景,道德法律化的建立更具有现实意义。

不同的民族之间有着不同的信仰,在这种形态中并未将个人活动的不便和影响团结的问题置之不理,而是重视多元化价值观。

人们制定出最低道德规范,就逐步产生了适宜所有民族通用的法律,多元化价值的体现,促进了道德法律化的进步,符合群众个人的道德价值观,也有助于推动多元化价值下的社会发展。

多元化道德法律化的建立,不表示放松了对大家道德行为规范的制约,也不表示道德的实行有所不足。

正好相反,是结合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制定的完善法律体系,同样是把道德和法律建设结合在一起的最理智的做法。

道德法律化的范围,涉及道德品质层次的划分,道德有两个方面的层次。

第一个层面即公共秩序,它主要包含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遵守的基本行为道德规范;第二个层面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道德理想,是大家共同的奋斗目标。

显而易见,法律也离不开最低准则的影响,最低准则包含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的责任。

比如我国在合理应用税收中取之于民最后用之于民的制度,如果以道德标准来衡量这种征税的方式是法律不好的表现。

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经济市场出现很多不平允的现象,生活富足的那部分人的经济来源如果不被法律认可,那么所得到的利润可以分派使用在有很多方面。”

实际上,国家这种征收后又分派的强制手段,为处于贫困状态的人们提供了一些扶持,它既体现了道德应尽的义务也表现了法律应担负的责任。

此种扶持是法律规定的,可是从执法层面讲,倘若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在欧洲国家的很多法律法规中,他们就会触犯法律从而遭受处罚。

人们是社会中的一员,在增加收入的时候不只是运用了自己的劳动付出,还利用了社会的公共资源。

虽然在古希腊中,如果谁先使用了上天赐予的资源谁就占主导地位。

可是在现代有个约定俗成的制度,而且是由法律划定的,如果利用了公共资源创造财富,那么就有责任和义务对那些未使用这些资源的人提供一些资助。

足够证明,大家都意识到这是公共的社会财富不归个人所有,它是全社会都可共享的。

卢梭也提出,人们是自由平等的。

社会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有享有的权利。

所以,国家在使用政权的同时运用法律要求人们自觉承担缴纳税务的责任,再将这些用另一种方式资助弱势群体。

这种形势不止表现了人们在道德上应尽的义务,它还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是国家强制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

道德法律化的范围考虑的是道德与法律怎样抉择。

“其一,人与人及社会应遵守的准则不能在认识不清的情况下制定要结合到法律的条件;其二,法律的制定也不能超出道德领域,必须包含道德规范。”

主要是因为在制定法律时,在一定范围内将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在保障法律权益的同时,确保法律符合公平公正的道德标准。

如果只保证法律在适当程度上的权利而不保证法律是否公正,这明显就是有缺憾的。

所以,法律和道德怎么抉择这方面实际是它们的“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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