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罚款并移送公安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10-30 12:47:57
晋城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罚款并移送公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晋城#

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晋城市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晋城市费某能源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365.49万元,税额47.51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山西鑫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60.28万元,税额33.84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此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会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因此,涉案公司应积极补缴税款,避免造成税款损失达30万元以上,从而导致法定刑的升格。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争取相对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558934.34元)。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在犯罪过程中,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其辩护人提出的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中案涉8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补缴,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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