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脚起诉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转眼就把房屋拆除。在天津某区房主杨某看来,这一波操作压根儿就是对法律明目张胆的践踏,毫无敬畏之心。
2020年8月31日,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将杨某的房屋强制拆除,事后经调查得知该案还在诉讼期间内。不幸中的万幸是,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李佳欣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最终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杨某的权益得以保护,镇政府恶意强拆的居心被法律戳穿。
不过我们还是不禁要问,为何镇政府敢如此明目张胆实施强拆?这背后到底是另有隐情还是蓄谋已久,且听小编娓娓道来。
案件事实
天津市的杨某拥有一套合法房屋用于经商,系其于2007年购买所得,房屋面积为264平方米。2020年5月12日,镇政府对该房屋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杨某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逾期未拆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杨某不服该《通知》遂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镇政府将杨某的房屋进行强拆,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后,杨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的李佳欣律师作为杨某的代理人,办理此案。
律师观点
李佳欣律师在仔细研判该案后迅速制定了办案方案,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受侵犯,但现实显然违背这一规则。遂在李律师的指导下,杨某又向法庭递交了一部分新的证据。
本案判决书
诉讼过程
镇政府辩称:我单位拥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杨某的房屋被查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我单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强拆,应当认定为程序合法。镇政府通过卫星图斑已经发现案涉地块存在违法情况,遂我单位是合法行使权力;最后,我单位已经依法向杨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法律后果。
综上,请求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天津市A区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当充分保障原告杨某的各项权利,但是实际中镇政府并未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给予杨某陈述申辩权、未履行公示公告程序,且在杨某已经提起诉讼后实施拆除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故判决镇政府强拆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案件过程已经知悉,接下来我们回答文章开篇提出的问题?
为何镇政府如此明目张胆实施强拆:文章中提到镇政府认定其房屋为违法建筑,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去纠正辖区内不法行为,但杨某房屋存在十多年都相安无事,为何突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迫不及待的在法定诉讼期限内不惜违法实施强拆行为?究其背后原因系杨某房屋位于村庄土地整合拆迁范围,拆违不过是为拆迁开道路。
本案值得深思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且执法目的必须正当,必须依法行事才能让百姓心服口服,执法者先守法。
最后,不管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都应该对法律予以敬畏,往往悲剧的发生都会伴有跳脱规则束缚的行为。同时,也告诫广大被征收人,在面对类似案情时应当及时站出来与不法做斗争,当行政权力挣脱法定规则,必然会被关进牢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