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李义峰谈社会 2024-11-16 03:13:37
张三近日由于想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愿受让,张三与第三方协商转让,第三方提出查阅公司经营状况。张三向公司提出要求后,公司不予配合。于是张三发出书面的请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的通知书,但公司回复由于张三出资瑕疵,要求尽快补足,不同意查阅财务状况。 张三被迫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配合。 我们知道,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其身份的一项重要权利。张三作为公司股东,理应享有其作为股东期间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公司抗辩认为张三出资不到位,股东资格存在瑕疵,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知情权的行使,如公司认为张三出资瑕疵,可以要求张三补足出资,或另案起诉。因此法院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认为,张三要求提供2014年至今近10年的财务报告,但张三查阅部分年度会计报告超过诉讼时效。这也是个有趣的问题,听起来,对于三年前的财务资料的查阅,是不是真的超过时效了呢?需要指出的是,股东知情权系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诉讼时效是债权属性,知情权的实质并非债权,因而股东行使知情权并不受2年或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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