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决议就敢对宅基地上房屋“一宅换一宅”?不换还不行了?

智勇评社会 2024-11-16 11:55:35

村民代表和村委会开个会做个决议,就能强制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且“自治助拆”咱老百姓的房屋吗?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村委会热衷于对《土地管理法》第66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做这种“扩大解释”,但在明律师可是从来接受这一套。

无论是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所有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村集体无权开个会就肆意侵害。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马丽芬律师就在某市代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当事人申请镇政府查处违法决议行为,但却被告知涉案决议为“村民自治”行为,是合法的。那么,镇政府是否履行了其监督纠正村委会违法行为的职责呢?

【基本案情:“一宅换一宅”,不换还不行了吗?】

“一宅换一宅”形式的所谓“宅基地置换改革”,你不换都不行,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联起手来做决议逼你去换。这样的案子就被马丽芬律师团队给赶上了。

委托人霍先生等3人均系某市某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各有宅基地院落一处。然而踏踏实实的日子却偏偏遇上了当地的“宅基地置换改革”——2024年1月,村经济合作社发布《xx村宅基地改革项目实施方案》,称将对该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实施“一宅换一宅”形式的搬迁置换。

霍先生等3户对宅基地置换的条件和方案不感兴趣,因而未同意腾退宅基地并拆除房屋。可村集体却似乎是铁了心要往下推进所谓“改革”,蔫不出溜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和村委会会议,继而于2024年3月向3户委托人分别作出《告知书》,称经开会决定于2024年3月xx日0时收回委托人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限委托人于当日0时前自行搬迁腾退房屋,否则将实施“自治助拆”!最终,霍先生等3户的房屋被拆除。

霍先生等3户对于村集体的“翻脸无情”很是气愤,他们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马丽芬律师代理该案。

2024年3月下旬,委托人在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当地镇政府提交《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镇政府对xx村委会违法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调查处理,并责令其改正。

【律师解析:“村民自治”是否合法需有证据】

2024年5月,镇政府作出《关于霍xx等3户行政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书》,认定涉案村委会作出相关决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决议内容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的村民自治行为,从而未对涉案决议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和处理。

2024年7月,委托人在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前述《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镇政府仍然坚持其“村民自治”观点,认为其答复是合法的。马丽芬律师团队则明确指出,本案中村集体的行为是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实施的“滥用职权促迁”行为,是对委托人财产权利的粗暴侵害。

《土地管理法》第66条并未赋予村集体以所谓“宅基地置换改革”名义单方面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本案村集体的决议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中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就其立法原意而言并不包括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而仅是村民会议有权就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等问题作出决议的依据。

同时,本案中镇政府在查处中并未实质性调查村集体的所谓“村民代表和村委会决议”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村委会不能说明参与人员的身份以及召开会议的程序,也未提交视频或者照片等证据证明该决议的合法性。

马丽芬律师团队特别指出,本案中正是由于村集体明显超过其职权范围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才导致委托人的房屋也一并被“自治助拆”。试问,委托人合法建造的住宅房屋是委托人个人的合法财产,绝非和宅基地一样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那么村集体又有何权利“挂羊头卖狗肉”以自治助拆的名义违法强制拆除农民的住宅房屋呢?

究竟是哪部法律、哪个条款赋予了村集体这么大的“村民自治”权力呢?镇政府显然应当就委托人房屋被拆除的“源头”——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这一行为进行彻查,而不是简单地以“村民自治”作出答复,毕竟村民自治不等于行为合法,更不等于能找一帮人对人家的合法房屋实施所谓的“助拆”!

【案件结果】

2024年9月24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x政复字〔2024〕5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镇政府所作《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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