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贺某某购买死牛去加工牛肉出售,介绍兰某某将家中饲养的一头病死黄牛以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贺某某,贺某某将购买的死因不明的牛分解后出售生肉。
2023年11月6日,王某某以同样方式介绍兰某某以5400元将两头死牛出售给贺某某,由贺某某分解出售生肉。王某某非法获利200元,贺某某非法获利2600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购买死因不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牛分解加工后销售牟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具有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以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在此提醒各位商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坚持自己良心,紧守底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食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涉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单位反映或者直接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