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跑者来说,由于城市中尤其在生活圈附近,步行绿道较少,人行道大都是地砖铺设,跑步体验很差,因此我们经常看到跑者在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跑步,甚至还会逆行。
一般的,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由于各种原因,会和跑步的人发生接触,引起交通事故,对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个人的过错可以确定。有时跑者为了安全,会在非机动车道逆行跑步,这样和电动自行车快碰到时,可以及时躲到旁边的人行道。
这天,张三正在路边跑步,突然发现一个骑手边骑电动自行车边盯着手机,急忙跳到旁边躲避,而这时骑手也发现了险情,本能地向左转向变道,却在避让过程中撞上同向左侧车道另一辆电动自行车,两个骑手都倒地,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四因未戴头盔、骑行时看手机等因素,并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后来李四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四系因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李四的家属将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张三觉得自己很冤枉,只是在路上跑步,又没和李四发生接触,怎么就要承担这么重的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李四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前方同向直行车辆发生碰撞,且未戴安全头盔,行驶时一直在看手机,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严重、作用较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三占用非机动车道跑步,且是逆行,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过错和作用相对较小,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张三应承担30%的责任。
行人和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被称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在大众的观念中,发生交通事故总是和碰撞联系在一起。但是,“碰撞”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而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承担赔偿责任考虑的首要因素。
本案中,张三虽然和李四驾驶的车辆未发生“碰撞”,但李四受伤与张三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