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村支书夫妇惨死之谜,1998年榆树市腰围村3.26特大杀人案始末

林格说历史文化 2024-11-06 20:31:15

退休村支书夫妇惨死之谜,1998年榆树市腰围村3.26特大杀人案始末

1998年3月26日深夜,吉林省榆树市秀水镇腰围村的寒风依然凛冽。这个原本宁静的村庄,却在这一夜被一场骇人听闻的命案所惊扰。年过六旬的退休村支书王某生和他的妻子张某芬在自家院内惨遭杀害。案发现场没有任何财物损失,却留下了大量血迹和搏斗痕迹。更令人费解的是,凶手似乎对死者家庭极为熟悉,进出自如,甚至连安放在柜上的零钱都分文未取。这究竟是一起单纯的仇杀案件,还是另有隐情?死者生前到底得罪过什么人,以至于遭此血腥报复?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背后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逐渐浮出水面。这场发生在东北乡村的惨案,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一、案发现场与初步调查

1998年3月27日凌晨2时18分,榆树市公安局秀水镇派出所接到一通紧急报警电话。报警人称在腰围村发现一起重大命案,死者是村里的退休村支书王某生和其妻子张某芬。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同时通知了刑警大队。

案发现场位于秀水镇腰围村小学南侧的一处独院,是一座建于80年代的三间砖瓦房。值班民警到达现场时,院内院外已经聚集了不少村民。两名死者的儿女闻讯后从邻村赶来,正在院子里失声痛哭。

凌晨3时整,榆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长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专业人员陆续抵达现场。经过初步勘查,现场呈现出以下特点:房屋的门窗完好无损,没有任何撬压痕迹;主屋门前的院子里发现王某生的遗体,身下压着一支农用短把扎枪;在正屋内的火炕上,发现了张某芬的遗体,呈侧卧状态。

专案组在现场发现大量血迹,分布在被褥、衣物和室内多处。有经验的刑侦人员注意到,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没有翻动痕迹,柜上放着的零钱匣子内的现金分文未动。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侦查员的高度重视。

技术人员在勘查过程中,还在走廊门框上发现了一道弧形喷溅状血迹,在院内地面上找到了两块带有血迹的树皮。同时,现场遗留有多枚42号运动鞋的血足印,以及明显的搏斗痕迹。

法医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尸检工作。经过详细检查,确定两名死者的死亡时间大约在3月26日晚上21时左右。死因均为钝器重击头部造成的脑组织损伤。从伤口特征判断,凶器应该是某种较重且易于挥动的棍棒状物体。

现场勘查组对血迹进行了系统采集。经过血型鉴定,发现现场存在三种不同血型的血迹:主屋内的血迹为AB型,与死者张某芬的血型相符;院子地面树皮上的血迹为B型,与死者王某生的血型一致;而在走廊门框和扎枪枪头上发现的血迹均为A型,这与两名死者的血型都不相符,疑为凶手所留。

为了确保不遗漏任何细节,专案组对现场进行了全方位的摄影和绘图,并对每一处可疑痕迹都进行了仔细提取。在确认现场勘查无遗漏后,专案组立即着手对周边区域展开调查走访工作。

二、社会关系排查

专案组在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的同时,立即展开了社会关系调查工作。通过与当地村委会和村民的沟通,初步了解到王某生夫妇在村里的基本情况。

王某生自1980年至1995年担任腰围村副支书,在任期间主要负责村里的农业生产和土地分配工作。作为一名基层干部,他曾经参与过多起土地纠纷调解和农业改革实施工作。在1992年的农村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王某生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参与了村办企业的拍卖工作,这一过程中曾与部分村民产生过矛盾。

张某芬则在腰围村小学旁经营一家小卖部,由于位置优势明显,生意一直很好。据邻居反映,自1995年开始,村里另一家小卖部的经营者张某某多次与张某芬发生争执,原因是学生们都愿意到张某芬的店里购物,导致张某某的生意每况愈下。

专案组对死者近亲属进行了详细走访。王某生的大儿子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在案发前一周,其父亲曾经提到过有人在晚上到家门口闲逛,但当时并未引起家人的重视。

为了全面摸排可疑人员,专案组分成多个小组,对腰围村下辖的13个自然屯、22个生产组展开地毯式走访。通过走访,专案组初步掌握了几条重要信息:

第一,在1994年的土地承包调整中,王某生曾处理过一起关于耕地界限的纠纷,涉及六组和八组两个生产组的多户村民。其中一户因不满分地结果,曾与王某生发生过激烈争执。

第二,1996年村办企业改制时,有三户村民因竞拍村办砖厂失败,认为是王某生从中作梗,导致他们无法获得承包权。这些村民在改制后的两年里,经常在私下场合抱怨王某生。

第三,张某芬的小卖部除了与张某某的店铺存在竞争关系外,还曾因进货渠道问题与邻村的一个商贩发生过纠纷。那个商贩曾扬言要教训张某芬一家。

专案组对这些矛盾点逐一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调取村委会的档案记录,核实了土地纠纷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同时,对涉及矛盾的村民进行了详细走访和询问,并要求他们说明案发当晚的行踪。

在对两千多名男性村民进行排查的过程中,专案组重点关注了与死者有过矛盾的人员。通过对比现场遗留的脚印大小和血型特征,将部分人员列入了重点调查对象。

此外,专案组还走访了周边村庄的村民,试图寻找可能的目击证人。在走访过程中,有村民提供线索称,案发当天晚上在通往腰围村的小路上,看到一个身材魁梧的男子骑自行车快速离开,但由于天色已晚,没能看清对方的面貌。

三、重要证据与新发现

案件调查进行到第三天时,专案组获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技术科对现场采集的A型血迹样本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这些血迹中混杂着泥土和植物纤维,这与案发现场的环境并不相符。经过对比研究,这些植物纤维来自玉米秸秆,而当时正值早春季节,田间地头都未开始春耕。

3月30日上午,专案组在死者家西侧约300米处的一处废弃玉米地里,发现了一堆被焚烧过的玉米秸秆,其中夹杂着沾血的布条。经过鉴定,布条上的血迹为A型,与现场发现的陌生血迹相吻合。这个发现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新的方向。

同一天下午,村民李某向专案组提供了重要线索。他称在案发当晚约20时30分,曾看到一个身材高大的男子推着自行车从村东头的小路进村,当时觉得可疑是因为那人走路姿势不太自然,像是腿部受过伤。这个细节与现场遗留的血迹特征高度吻合。

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再次勘查,专案组在院墙外发现了一个被遮掩的脚印,经测量长度为27厘米。技术人员通过脚印特征分析发现,这名嫌疑人的右脚略有跛足。这与李某提供的目击信息相互印证。

4月1日,在对现场附近的深度搜索中,专案组在距离案发现场约500米的一处荒地里,发现了一根带血的木棒。木棒长约80厘米,直径6厘米,一端有明显的血迹和毛发。经过法医鉴定,棒上的血迹属于两名死者,而遗留的毛发则属于三个不同的个体,其中包括死者和一名未知人员。

同时,专案组获得了新的证人证词。案发当晚在村口值夜的王大爷表示,在21时15分左右,他听到了从案发现场方向传来的争吵声,随后是一声女性的尖叫。但由于当时天色已晚,加上距离较远,他并未前往查看。

4月2日,技术人员在对案发现场附近的积雪进行反复检查时,在一处融化的雪水中发现了一枚沾血的纽扣。这枚纽扣的特征与当地一种较为普及的工作服扣子相似,但其表面有独特的划痕。专案组随即对周边五个乡镇的工作服销售点进行了走访调查。

在对各项物证进行综合分析后,专案组认定:凶手很可能是一名身高在175厘米左右、右腿有旧伤、经常穿工作服的男性。根据血迹分布情况推测,凶手在作案过程中与死者发生激烈搏斗,导致自己也受了伤。

4月3日,一名在案发现场南侧约两公里处开诊所的乡村医生提供了关键信息。他回忆在案发当晚22时左右,有一名男子前来购买红药水和纱布,当时此人右手有明显外伤。虽然因光线昏暗看不清对方面容,但注意到此人走路时右腿明显跛行。

四、嫌疑人锁定与抓捕过程

根据前期收集的各项证据和线索,专案组于4月5日确定了第一批重点侦查对象。其中,来自腰围村八组的刘某军进入专案组视线。这名三十岁出头的男子身高176厘米,右腿在1995年一场工伤事故中留下后遗症,平日走路略显跛行。

专案组调查发现,刘某军与案件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1994年的土地承包纠纷中,刘某军家是主要当事方之一。由于对分地结果不满,刘某军曾多次到村委会闹事。此外,在1996年村办企业改制时,刘某军曾是砖厂承包的竞争者之一,但最终未能竞标成功。

4月6日,专案组对刘某军的活动轨迹进行了秘密摸排。通过走访调查,专案组掌握了一个重要情况:案发后的第二天,刘某军突然离开了腰围村,据称是去沈阳投奔亲戚。然而经过核实,刘某军在沈阳并无亲属。

4月7日,专案组在对刘某军家进行秘密搜查时,在其院内的柴火堆下发现了一件沾有血迹的工作服,衣服上缺少一枚纽扣。经过技术部门比对,这枚缺失的纽扣与案发现场附近发现的纽扣完全吻合。同时,工作服上的血迹经检验确定为A型血,与案发现场遗留的陌生血迹血型一致。

根据掌握的线索,专案组立即派出三个抓捕小组,分别前往沈阳、长春和哈尔滨三个城市展开搜捕。专案组通过技术手段获知,嫌疑人曾在4月6日晚在哈尔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旅店出现。

4月8日凌晨,专案组在哈尔滨道外区的一处建筑工地将刘某军抓获。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找到了几件染血的衣物和一些现金。经查,这些现金来源于其变卖的家中财物,显示其确有长期潜逃的准备。

到案后,专案组对刘某军进行了详细讯问。通过对比其体貌特征,发现其右手有一处刚结痂的伤口,与案发现场的血迹分布情况相符。同时,其脚印与现场遗留的脚印在尺寸和特征上完全一致。

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刘某军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经查,案发当晚,刘某军携带木棒潜入王某生家中。起初只是打算"教训"一下王某生,但在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后,事态逐渐失控。在搏斗过程中,张某芬闻声出来查看,也不幸遇害。作案后,刘某军将沾血的衣物在玉米地里焚烧,但由于慌乱中被划伤右手,不得不到村南的诊所处理伤口。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专案组对刘某军进行了现场指认。在指认过程中,刘某军清晰地还原了案发经过,其描述的细节与现场勘查结果高度吻合。同时,专案组还找到了被丢弃在村外水沟中的作案工具——那根带血的木棒,经鉴定确系案件凶器。

五、审判过程与后续影响

1997年6月15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军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军因土地承包及村办企业改制问题与被害人王某生产生矛盾,于1997年3月28日晚持木棒闯入被害人家中,致使王某生、张某芬夫妇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件于1997年7月2日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物证,包括沾血木棒、带血衣物、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报告等。同时,传唤了包括村口值夜的王大爷、诊所医生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若干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原本并无杀人故意。其次,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医院处理伤口,未采取更为隐蔽的处置方式,说明其并非有预谋的犯罪。第三,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针对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提出反驳:第一,被告人携带凶器前往案发现场,显示其具有主观故意;第二,案发后被告人立即焚烧赃物,并迅速逃离本地,表明其具有明确的犯罪意识;第三,被告人是在被抓获后才供认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

1997年7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但案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军提出上诉。1997年9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经过开庭审理,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在当地产生了重大影响。案件发生后,县政府专门召开农村基层干部会议,要求各村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规范集体企业改制程序。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重点化解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腰围村也因这起案件进行了一系列整改。村委会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了村规民约,增设了村民议事厅,为群众提供了表达诉求的正常渠道。此外,村里还加强了夜间巡逻,在主要路口安装了路灯,完善了村庄安全防范设施。

1997年底,县政法委将该案列入重点案例,在全县政法系统进行了通报。案件的侦破过程被编入当地公安机关的培训教材,尤其是对现场勘查、社会关系排查、证据固定等方面的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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