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征收拆迁方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拆行为。确保在老百姓被征收土地之后,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活有保障。必须落实“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如果老百姓对补偿数额不满意,征拆方没有与老百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实施强征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郑森林律师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在征收土地过程中,镇政府无视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原告张某的果园,张某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是漯河市某镇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承包有果园,一家人靠着辛勤劳作每年都能实现稳定收入。但自从2022年上半年村里传出即将征收土地的消息,张某就开始担心一大家子人以后的生活来源。在别人陆续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以后,征收方也开始催着张某签订协议。但是张某一家人评估了征收所带来的损失以后,发现征收方承诺给的补偿太少了。土地没有了,又没有工作,以后一家人可怎么生活啊。就在张某打算继续和征收方协商补偿事宜的时候,镇里派了一伙人把张某家果园给强制清除了。张某知道国家的法律保护被征收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想要依法维权。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在明律所在征拆领域有丰富的维权经验之后,张某委托了在明律所聂荣律师团队的郑森林律师办理此案。在明律所的郑森林律师对于违法征收、强拆案件非常有办案经验,在与张某沟通以后,了解了详细案情,郑森林律师走访了当地有关部门,查看了强拆现场,搜集了充足的证据,为依法维权做准备。郑森林律师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主张漯河市某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此案后经漯河市汇源区法院作出了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承包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被告对原告张某承包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是否违法。
2.律师观点
(1)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漯河市某镇政府为被告。
(2)被告在没有与原告张某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没有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除原告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属于违法行为。
三、案件结果
确认被告漯河市某镇政府对原告张某承包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清行为违法。
四、维权提示
1、在明律师提示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行政机关违法强拆你的房屋,违法征收你的土地时,应该尽快依法进行维权,应该在相关部门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未告知诉权,最晚要在一年内起诉。是不是超过以上的法定期限,案子就没希望了呢?不是的!以上只是普遍适用的诉讼期限,在法律实践中因为个案的不同和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案件还要律师来“诊断”,最后确定能否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2、本案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四条。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