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都有啥区别?

晓张说 2024-10-06 17:04:22

明承元制。

蒙古人入主中原以后,由于遍地皆汉人,蒙古人不放心放权给地方独立管理,于是从中央中书省派出官员去巡视管理地方。

由于这个机构是从中书省派出的,所以叫行中书省,意思就是行动的中书省。

这就是咱们行省制度的由来。

大明沿袭了这一制度,但在地方的权力划分上犯了难。毕竟,过去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处理不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搞不好就会导致地方割据,王朝分崩离析。

这事东汉和大唐最熟悉,一个将军政大权交给刺史,一个将募兵和征税权交给节度使,于是先后被军阀割据肢解掉。

在这件事上,最成功的当属咱大宋,于是朱元璋借鉴大宋体制,在地方设置了三司制度,并且对此做出了微调。

三司,即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把后边那个司去掉,就变成了这三个部门的最高长官。

三司分别管理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概相当于今天的省政府、省法院、省军区。

按说这个分权制度非常好使,大家各司其中,你干你的,我干我的,既不扯皮又能互相牵制,最后集权与中央。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矛盾。

因为,大明王朝度过最初的危机以后,紧随其后的是永乐盛世,永乐之后,从中央到地方,文官集团逐渐崛起,武将地位逐渐下降,搞行政的布政使和搞司法的按察使看不上管军事的都指挥使。

于是都指挥使倘若有军事行动,布政使也懒得给与配合,反过来都指挥使下边各个卫所,比如有什么剿匪行动,也不会估计布政使的感受,动辄骚扰百姓扰乱治安等。

最终还是底层的老百姓承担了一切。

而且永乐盛世以后,封建社会的恶性循环再次开始,土地兼并逐渐严重,流民日渐增多,需要三方协调工作的地方也越来越多。

但是三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官署和领导班子,共起事来谁也压不住谁。

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地方税收转运到京城,征税的由布政使负责,但负责押运的却是都指挥使,沿途征调船只,提供食宿等,各种工作都需要各部门协同工作。

这个毛病,大宋朝就有,所以大宋专门在地方设置了转运使一职务,负责协调工作,但朱重八在设计这一切的时候并没有引以为戒。

那么,如果遇到某地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或者突发某种紧急情况而地方又不能及时处理该怎么办呢?大明朝对此的办法是,从中央派出特派员专门处理。

没错,就是巡抚!

巡抚,就是巡查抚慰的意思,一开始作为一个动词使用,比如某某人巡抚某某地,其人相当于中央特派员,鉴于某地由于三司不作为,或者胡作非为,于是由朝廷从各部抽调以为专业人士赶赴地方,进行工作考核以及人心抚慰。

最早以这个身份出现在大明历史上的人,是太子朱标。洪武二十四年,也就是公元1391年,太子朱标巡抚陕西。不过这次巡抚陕西的主要目的是考察西安作为新都城的合理性。

由此也可以看出,最早的巡抚,是带着某种特殊使命的。

又比如,永乐十九年,即公元1421年,河南发生水灾,百姓流离失所,地方官不作为,朱棣派都察院右都御史(二把手)王彰巡抚河南, 王彰本人是河南郑州管城人,因此对老乡们的遭遇倍感痛心,因此也就对当地官员的不作为深恶痛绝,在这次巡视中,他一口气弹劾罢免了一百多位地方官员,并迅速向朝廷申请开仓赈粮,挽救了生命。

王彰的这次巡抚行动并不是单一的,和他一起被派往全国各地巡抚的多达26人,他们的使命是“巡行天下,安抚军民。”

这就是早起的巡抚制度的萌芽。

从上边我们可以看到,最初的巡抚,属于临时差遣的性质,即事毕罢归,它的主要特点有如下几点:

第一,有特殊使命,比如处理某地流民问题。

第二,有特点的巡抚范围,一般都是巡抚某省。

第三,由中央从各部挑选,头衔包括但不仅限于尚书、侍郎、都察院左右都御史等。

第四,巡抚代表中央,所以权限高于三司任何一个部门。

到明朝第五位皇帝朱瞻基即位的时候,大明的日子已经一日不如一日,地方上的矛盾日渐增多,巡抚各地就成了一个比较频繁的事情,而且有些事还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 这就需要巡抚常驻某地,搞不好没个一两年解决不了问题。

于是巡抚制度就从一个偶发性机制变成了常设机制。

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

比如巡抚的老婆在京城生孩子,孩子要读书,长大了还要娶媳妇,但古代娶媳妇必须父母在场,否则按照儒家礼法很难完婚,但巡抚本人常年在外地,顾得了工作顾不了家庭。

1451年,礼部给事中李是就给当时的皇帝朱祁钰建议,“许其妻子完住”,也就是允许巡抚们带上各自家眷的意思。

这个建议的本意是为了解决巡抚和家人的异地分居问题,但它也产生了一个客观的结果,即巡抚和京城的密切度被弱化,从而让巡抚变得更像是一个地方官。

其次,巡抚尽管属于中央特派员,但是遇到地方机构仍然面临着协调问题。

比如宣德年间(朱瞻基年号),吏部右侍郎赵新以巡抚名义巡抚江西,但江西的按察使就以对方非自己直属领导而表示拒绝配合工作。

请注意,三司中的按察使的直属上级机构,是朝廷的都察院,所以这话也没毛病。

不仅如此,我们要知道,在三司制度之外,地方上原本还有一个朝廷派出的纠察官员的职位,叫巡按御史,它的工作也是负责地方纠察工作。

注意了,巡按御史一般由朝廷都察院中的监察御史担任。明朝的监察御史是个经常出差的活,他们经常被派往各地巡查,出差的就叫巡按御史。

按照具体的巡查目的划分,又可以分为巡盐御史(出巡盐务)、巡漕御史(巡查漕运)、巡讲御史(巡查长江)等。

明朝的两京十三省一共有110为监察御史,基本每个省都有七八名御史负责,这些出巡的御史就被称为“巡按御史”,相当于地方反贪局。这些御史们虽然品级比较低(正七品),但火力非常猛,在京城可以弹劾百官,在地方可以弹劾三司长官。

所以巡抚到地方以后,尽管有朝廷的任命,但是在关系隶属以及文书交接方面,就经常面临着大明王朝自家的制度矛盾。

1454年(景泰四年),景泰四年,耿九畴以刑部右侍郎镇守陕西,陕西布政使许资就向朝廷表示“传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

这里就很有意思,宪职一词源自于宪台,宪台就是过去的御史台,也就是现在的都察院。许资的意思就是,给巡抚一个御史的头衔,这样和巡按御史就同属于一个部门,工作也就好办了。

于是,朝廷给耿九畴加了一个右都御史的头衔,这个头衔属于都察院的二把手,属于巡按御史上级的上级,瞧,老祖宗们在解决这种问题的时候,还是蛮有智慧的嘛。

打那以后,大明所派出的巡抚就逐渐向都察院系统靠拢,言外之意就是都察院派出的巡抚,统称为“巡抚都御史”,这样各项工作就可以顺利开展。

到大明嘉靖年间,巡抚的制度基本已经很完善,它也从一个朝廷特派员变成了地方省级最高军政长官,而原本的三司长官则相当于巡抚的下属厅级单位。

顺便拓展一下,巡抚制度还对今天的省级行政划分产生了影响,比如今天的辽宁,在大明时期原本属于山东,后来随着辽东地区的开发,以及东北女真族的崛起,辽东就作为一个单独的地区派遣一个单独的巡抚,于此类似的还有宁夏和甘肃,这两省原本归属于陕西,也因为同样的原因单独设立巡抚。

到清朝时期就演变成了奉天、甘肃(含宁夏)。

另外还有南直隶,这地方原本属于明初的京畿地区,不过后来朱棣迁都,南京虽然作为两京之一,但已经没法对南直隶进行有效管辖,于是朝廷在南直隶分别设立凤阳、应天两巡抚。

没错,这就是后来江苏省和安徽省的前身。

言归正传,巡抚变成一省最高军政长官以后,那么一个新的问题就没法避免提上讨论了,即,作为长官地方军政大权的巡抚,如何避免成为地方一家独大的割据势力?

这个问题要跟大明的具体制度结合,咱前边不是说了吗,巡抚虽然在工作上统筹一省之军政,但监察权是个例外。

在对巡抚的监察上,隶属于都察院的巡按御史可以监督巡抚,巡抚下属的三司也可以监督巡抚。

大家不要小看了巡按御史,大明的御史基本个个都是工作狂,他们不仅敢于弹劾百官,甚至连皇帝本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也可以驳斥,弹劾,就是他们的工作本分,动静闹的越大,他们的自我价值体现的越明显,弹劾错了也不要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像弹劾巡抚这种小事,不过是家常便饭。终大明一朝,几乎所有的巡抚都被弹劾过!

而且,在文官制度非常成熟的大明朝,巡抚虽然主持一省军政,但对三司和巡按御史都没有人事任免权。后两者的人事任免权归属于朝廷,巡抚可以向朝廷弹劾罢免或者奏请升迁,但绝不可以自行决定。

同样的,遇到有敢于做出不忠于朝廷事宜的巡抚,三司和巡按御史都有权单独向朝廷上书举报。

这要是在延伸一下也跟科举制度有关,科举制度和文官制度的成熟,让大明的官员都成为天子门生,而不再是某个大佬的门生故吏,所以他们的权力合法性来源也完全取决于皇帝本人。

所以在皇权独大的情况下,跟巡抚沆瀣一气无异于自取灭亡。

不仅如此,在地方赋税上,巡抚得接受朝廷户部指导,在地方军事上,巡抚要接受兵部指导,在涉及到地方重大事情的决定上,巡抚还要向朝廷的内阁汇报,奏请裁决。

这样一个巡抚,想造反,根本没有机会。

那么故事讲到这里,总督又是干啥的,它又是怎么诞生的呢?

这个问题,还要回到大明的社会发展问题上。

明朝的中后期,地方治安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东南有倭,北方有“寇”,内陆有“贼”,土地兼并导致的流民问题也愈加严重。

比如在江西、广东、福建交接处的岭南一带,由于属于三省交接,且多是山区地形,因为成为流民聚集作乱的主要地区,单独一省的地方官在剿灭流民作乱一事上往往力不从心,经常是守住了西边,漏掉了东边,堵住了南边,北边又出现了漏洞。

所以大明在设置巡抚的时候,单独将这一块划分出来,设置了南赣巡抚,相当于一个特别行政区。

即便如此,随着治安问题越来越多,单靠一省很难彻底剿灭,毕竟按照秦朝以来的惯例,地方官只负责自己辖区的管理,像带兵进入其他辖区剿匪这种事情,是必须要经过朝廷特批的。

而且到大明时期,漕运也是一个大问题,比如江浙一带的赋税如果要运抵北京,先后要经过浙江、南直隶、山东、北直隶,途中的安全问题就需要各省协调。

类似于明朝中期倭寇流窜东南各省的例子就更不用说了。

于是,某些巡抚单独掌一省之军事,就显然有点捉襟见肘。明朝的统治者再一次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再派出一位特派员,专门负责统辖两省或者多省之军务。

没错,把巡抚的流程再走一遍。

但是和巡抚兼管军政不同的是,总督的工作主要是提督军务,即负责辖区内的军事行动。所以总督虽然在行政级别上要高于巡抚,但在大明朝,总督从不干涉地方行政事务,也不负责地方监督工作。

比如公元1497年,蒙古火筛部入侵陕西,朝廷派左都御史王越总督陕西、甘肃、延绥、宁夏军务,负责对蒙古作战。

公元1510年,为了筹措军饷,大明将河北宣府镇和山西合并设立宣大总督。

公元1550年,为了剿灭东南沿海倭寇作乱,嘉靖帝将浙江、福建、应天兼江西合并设立浙直总督。首任总督叫张经,但最出名的还是那位胡宗宪。

但是胡宗宪单纯以总督的名义开展工作也会遇到制度困难,比如他虽然是抗倭临时总司令,但地方军队的最高长官为各省巡抚,军情紧急,咱总不能调兵还要通过巡抚吧?

这个问题难不倒嘉靖皇帝,他马上给胡宗宪加了一个兵部尚书的头衔,这虽然是个虚职,但在名义上属于巡抚的上级,所以协调各巡抚出兵也就合情合理。

所以大明的总督按照所辖范围的大小,往往都加上兵部尚书或者侍郎或者都察院左都御史(一把手)的头衔,品级多在正二品以上。

补充一点,偶尔总督也会以巡抚担任,即兼管两省以上的巡抚即可成为总督。

所以总督的出身基本都是文官,这是大明朝以文官制衡武将的特色,尽管明朝总督属于常设机构,但到明朝灭亡,总督也只是个临时拆迁的活,并没有像巡抚那样变成地方最高长官。

清朝建立以后,总督成为定制,最终变成了地方最高军政首脑,除了四川总督,其他总督基本都是所辖两省或多省,它的功能类似于解放战争时期的东北局,既负责民政也管军事。

这时的巡抚则保留一省最高军政长官的职责,比如最后设置的台湾省,最高长官为巡抚刘铭传,但是他要接受浙闽总督的管辖。

所以不论是明王朝的巡抚还是后来的总督,它们的出现都是为了弥补三司制度的不足, 都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只不过在封建专制王朝的末期,他们要加强的,是皇权,要解决的问题,是底层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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