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通过视频授权他人代签字,法院认定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白容看商业 2024-10-09 14:54:47

银行员工在办理贷款业务,如果某些环节存在客户不方便时候,而客户明确表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办理,这时银行员工一定要取得并保留相关授权依据,否则可能存在操作风险。

2023年7月11日,甲银行向张某发放贷款84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10月31日,徐某是其中担保人之一,由于某种原因,张某代徐某在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贷款逾期后,甲银行起诉法院,要求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

在一审法庭上,法官电话连线徐某,徐某对张某代其签名未明确追认且甲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徐某授权张某代替其进行签名,故甲银行请求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一审不予支持。

法院二审期间,甲银行提交视频资料一份,拟证明:徐某某通过远程视频与甲银行和张某进行了视频通话,表明愿意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委托张某代其在合同上签字。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徐某签名虽系张某代签,但经过徐某通过视频电话的方式现场进行了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规定,徐某通过视频电话委托张某在担保合同上代为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授权有效,徐某应为张某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结束语

上述案例告诉银行员工在办理一些特殊业务或者异常手续,相关证据一定要留存,如果甲银行未保留徐某授权视频电话,那么徐某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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