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矿企百万“迁坟费”涉嫌敲诈勒索!刑事责任陷阱怎样规避?

智勇评社会 2024-11-07 11:59:13

维权维得不好,就容易把自己弄“进去”,这是在明律师对广大被拆迁人始终如一的忠告。而涉嫌敲诈勒索罪,就是某些拆迁方、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乐于扣在通过协议得到巨额补偿利益老百姓头上的帽子。

据澎湃新闻等日前报道,湖南省岳阳市一年逾七旬的退休教师在收取某矿企110万元“迁坟费”一年多以后,突然被控涉嫌敲诈勒索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案件经二审裁定正发回重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

拆迁方“自愿”付了钱,又来个“秋后算账”,主张其系受到当事人的威胁恐吓才不得已支付了“迁坟补偿”,这种剧情在征拆领域中并不鲜见,值得广大被拆迁人高度警惕。那么,被拆迁人群体究竟应该怎样规避这样的“刑事责任陷阱”呢?敲诈勒索罪这顶帽子,戴到咱被拆迁人头上真的屡试不爽吗?

【律师解析】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交出财物。

在“百万迁坟费”一案中,仅就媒体披露的有限案情而言,笔者倾向于认同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意见。

一是该案中涉案矿企因采矿需要迁坟是事实,退休教师付xx获取迁坟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是其所采取的信访举报、网络渠道反映诉求等行为并非“威胁”或者“要挟”性质,而是其在依法行使公民的监督举报权利。无论涉案矿企是否被查实存在土地违法情形,都不影响付xx进行举报和反映的权利。

当然,县法院已组成罕见的“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审,在明律师相信法律终会还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抛开这起案件,在常见的腾退、改造、拆违等项目中,被拆迁人该怎样做才能有效规避补偿款落袋后被控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呢?在明律师提示大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敲诈勒索指控多发于“协议搬迁”项目中。因腾退、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搬迁”项目多由村委会、开发商等民事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补偿款,敲诈勒索指控出现的概率较高。而由县级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在补偿款支付时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和评估报告作为依据,事后即便征收方“反悔”也多通过主张协议无效等途径追讨补偿款,通常较少涉及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2.敲诈勒索指控多针对无评估报告、房屋调查登记、测绘等依据作出补偿的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专业机构的入户测绘和房屋/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等信息,都是被拆迁人获得合法补偿利益的有力依据。若仅靠“红口白牙”协商谈判就得到大额的补偿利益时,被拆迁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简言之,敲诈勒索罪若要成立,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利益必须是“非法利益”而非其依法应当得到的利益。通过举报、网上曝光等“威胁”行为要求拆迁方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利益当然不构成敲诈勒索,而是被拆迁人依法救济权利的举措。

故此,大家要有意识地在协商谈判中为自己积累获得所主张补偿利益的证据,在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拿到的补偿才是最让人踏实的。

3.拆迁方承诺给予“畸高”补偿时要慎重同意。在明律师一再强调,补偿利益需要的是公平、合理下的满意,既不能“畸低”也不能“畸高”。明显偏高的补偿利益固然诱人,但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在前述案件中,关键点之一就在于付xx从矿企处得到了110万元的迁坟费,这笔费用或在数额上明显高于迁移坟墓所需的各项成本支出。倘若其只从矿企那里得到了10万元,敲诈勒索一说还会有“市场”吗?

即便签订补偿协议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我们还是要提防拆迁方事后反悔,惦记着先给了补偿把房子或者地上物拆掉,再杀个回马枪把补偿利益要回来。

站在被拆迁人的立场上,补偿利益似乎是多多益善。但从法律风险的角度上看,合理合法且有明确事实依据的补偿利益,拿到手心里才踏实。

4.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将最大限度降低签约后的法律风险。专业的征拆律所和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会时刻注意搜集有利于我方利益主张的证据,通过发送律师函、规范提起法律程序等途径合法地向拆迁方施加影响和压力,同时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进行合理适度的调控和劝导,这都会将签约后再“出事”的法律风险降到无限接近于零。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针对被拆迁人领取补偿款而形成的“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是恶意的、不能成立的,正因此其具有“防不胜防”的特性,并非被拆迁人“事事小心”就能完全避免的。

故此,我们一方面要严谨细致地做好协商谈判和签约工作,不让对方在咱们的言谈话语之间揪住任何“小辫子”,另一方面也无需因过分担忧而放不开手脚,该依法争取的补偿利益咱完全可以寸步不让。早就盘算好了要用“敲诈勒索”的罪名对付我们,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将计就计,以不变应万变,让法律去鉴别善恶,维护被拆迁人合理合法的补偿权益。(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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