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官方处罚

齐鲁风向口 2024-04-02 02:56:58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平台公示了(鲁青平)应急罚〔2024〕17号处罚决定书关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案件。

案件显示:2024年3月5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应急异地执法检查组对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碳酸二甲酯项目(DMC)罐区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检查。

发现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公司罐区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存放的乙炔、氧气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 10.5.3条(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的规定;乙炔气瓶未采取防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 10.5.4条(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制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的规定。以上两项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依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爱企查网络公开信息显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以化工、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为主,具有研发、设计、投资、建造、运营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的国际化工程公司。

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甲级,建筑、市政公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环保、消防设施、地基处理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以及监理、工程咨询等资质。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司拥有行业一大批工程技术、项目管理专家和各专业“技能大师”,600多项国家技术专利、100多项国家和省部级工法、100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编制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30多项。拥有各类先进机械装备7800多台/套,能够满足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公司坚持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1994年,在全国施工企业首家通过 ISO9002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坚持以诚信立企兴业——2005年,在行业首批通过“中国工程建设社会信用AAA级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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