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协议”行为将50余亩责任田租给某公司从事非农建设。然而事实上,涉案土地却早已在当年被村委会与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彻底与原承包权人说再见了。
那么,涉案村民还能否就24年前的征地行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和答复呢?自然资源部门又能否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进行实质性调查,直接给予类似于“不予调查”的答复呢?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马丽芬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来看看复议机关会给出怎样的观点来。
【基本案情:24年前地就没了,如今走法律途径还能行吗?】委托人刘先生等4人系河北省保定市xx区xx村村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村内拥有合法承包地耕种。
2000年6月左右村委会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原三个生产队的50余亩责任田租给该公司从事非农建设。
直到近期,委托人方才得知原本仅是用于租赁的土地已被变更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也登记在了该公司的上级公司名下。
委托人等村民认为这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行为其毫不知情,也未得到任何征地补偿安置,其程序明显违法,侵害了村民们的承包经营权。
2024年1月,委托人向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地块的征地结案表和征地补偿协议。
然而自规局答复称经检索查找并未查询到有关信息,故无法提供该信息。委托人认为这意味着涉案地块系被违法征收,于是在当月即向xx自规分局邮寄《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其对涉嫌土地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2024年7月,xx自规分局作出《答复意见书》,称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发生在2000年,距今已24年,“现在的征收程序并不能代表当时的征收程序,您提出的相关问题依法已超过受理期限,本机关不予受理……”
那么,xx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这一答复合法吗?24年前的征地行为及其补偿安置情况在今天真的无法追究了吗?
【律师解析:对于查处申请的答复可是2024年的,不存在“超期”问题】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马丽芬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7月向保定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xx自规分局答辩称其经查询资料得知,涉案3.146公顷土地的征收工作是在2000年7月经村两委与原xx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后开展的。涉案土地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出让50年。
xx自规分局据此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本案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明显超出了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中给予的前述“超期不予受理”答复并无不妥。
然而,被申请人的这一答辩意见可算是露出了巨大的破绽。复议机关在审理中指出,证据显示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但被申请人却并未调查其档案中为何会没有涉案地块的征地结案表和征地补偿协议书,并且未对此非正常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同时,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中提及的未见到征地法定文书、未领取到征地补偿安置等情形进行实质性的调查核实,也未对补偿款是否实际发放及具体去向给出答复。
最后,《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的“20年最长复议期限”系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规定。而本案中申请人向xx自规分局提出的是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而非行政复议申请,其复议申请是针对该局在2024年7月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区政府提出的,明显未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被申请人所谓“超出法定受理期限”不予受理的答复属于无效答复,其“推脱”行为不合理。
【案件结果】2024年9月10日,河北省保定市xx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保x政复决〔2024〕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xx自规分局涉嫌“推脱”答复的行为予以了明确批评指正,撤销其于2024年7月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其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马丽芬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一定要上心,切不可在签订所谓“租地协议”后只顾领取租金,而对土地的实际用途和现状不管不顾,甚至像本案的当事人这样被时任村委会和某公司联手“套路”,失去自己的承包地20余载而不自知。
一旦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或被“以租代征”非法占地,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程序,争取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或者征地补偿的利益,绝不可将事情拖延搁置到20年后再去寻求解决,为自己的权利救济保留尽可能多的渠道和途径。(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