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乎上看到有人提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严格来说这个问题其实不是很严谨,因为如果父母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说明了遗产归独生子女一人所有,独生子女当然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但问题是,现实中很多人对继承不太了解,想当然认为父母的财产将来肯定就是自己的。如果有兄弟姐妹,就想当然认为父母百年之后,遗产就是兄弟姐妹们平分,有的甚至认为外嫁的女儿没有权利分遗产,都应该是儿子来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
其实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法律是鼓励遗嘱继承的,因为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就会少很多纠纷,法律也期望能够最大限度定分止争。大部分遗产分割产生的纠纷就是因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丧失了合法有效性,最终只能走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就复杂了,首先要考虑继承人的顺位问题,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而第一顺位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配偶与父母。
所以假如父母早于他们的父母死亡,那你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作为你父母的继承人,也是有继承权的,他们的继承份额,在他们百年之后,也会给到自己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所以这样一来,关系就更加复杂了,并不是那么想当然全是由独生子女继承。
上面的情况是最常见的由法定继承发生的纠纷,还有一些不常见的,比如父母在你和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如果没有指定遗产由你一人继承,那你继承的遗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一点。很多人想当然觉得,我爸妈去世,那他们的遗产肯定是我一个人的呀。但当面临离婚,另一方要求分割你继承遗产的时候,你可能就傻眼了。
没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然为什么会有一些神奇操作,就是一方本来打算要离婚,但得知另一方马上要继承遗产,就延缓了计划,等遗产到手,再要求离婚分割财产。
再一个不太常见的情况就是父母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当然,有子女的家庭一般也不会这么做,除非子女真的是对父母不管不顾,父母彻底寒心,宁愿把财产给到照顾自己的人,也不愿意留给子女。
还有就是父母其中一方再婚,如果没有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特别约定,那你的继父或者继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也要分走一部分财产。
所以看到没有,不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就会麻烦很多,引发的争议自然也多了许多。
所以如果父母的遗产还是比较可观,建议他们在清醒的时候早点留下遗嘱,保护自己的遗产不外流,不在身后给子女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千万不能想当然认为自己百年之后,财产就一定是自己子女的 。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不来争就没所谓,但如果他们也要来争取,就免不了要分一部分财产出去。特别是面对要离婚的子女的配偶还要来分割遗产的,是不是想着就很气愤?但这确实是人家的权利,只能说让父母提前立好遗嘱来提防了。
虽然传统观念里,很多国人对遗嘱还是很忌讳,但其实立遗嘱并非意味着马上就要死亡了。相反,如果濒临死亡,那通常也就没什么遗嘱能力了,也立不了遗嘱了。立遗嘱就是要在头脑清醒,意识清晰,身体健康的时候一早立好,并给子女有所交代,以防不测,或者后面没有机会再立了。
而且遗嘱是可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如果后期要改变决定,可以由遗嘱人改变或者撤销遗嘱,只要内容合法,形式合法,遗嘱就是有效的,并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不放心,还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备案,加强遗嘱法律效力,也防止遗嘱丢失或者被篡改。
其实,越有财力的家庭,风险意识越强,反而更加重视遗嘱,并不存在说提遗嘱就是忌讳,好像都说出来不吉利之类的。遗嘱本身就是生前设立,死后才生效的一种法律文书,把他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心理就平衡了。因为你不可能在去世后再设立,所以必须在生前,身体健康头脑清晰的时候立好,因为父母总会去世,所以遗嘱总会生效,只是生效的时间不定而已。
或者你可以把他它当成一种特殊的赠与协议,只能赠与给法定继承人,并且在被继承人死后才能生效的一种特殊赠与协议,这样一想,就不存在什么忌讳问题了。你写一份协议,要把自己百年后的财产给到指定的法定继承人,有什么好忌讳的呢?想想一份协议能够给子女避免多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纷争,特别是如果你财产还不在少数的情况下,你会觉得这该是个多么明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