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跟女同事“撩骚”记录被妻子曝光,公司开除女方是否违法?

案件饶浪环 2024-08-19 01:48:32

有句话说:男女同事相处的时间可能比跟自己配偶相处的时间都长。而正是这样的朝夕相处,男女同事之间难免心生暧昧,聊天的画风也从工作变成了“撩骚”,而本案中的许女士,正因为跟男同事谢某的聊天内容过于辣眼睛,超出了普通同事的范围,被谢某妻子发现,一气之下,将该聊天记录最辣眼睛的部分发到了男方的朋友圈,引起了轩然大波。

谢某自觉羞愧,主动申请了离职。公司随即也以许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许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照流程通知了工会,工会也对该处理结果表示认同。

但许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主张赔偿金59139元,仲裁未予支持,许某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已经明确规定员工的行为如果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许某因为没有把握好同事之间的距离,引发了同事家庭矛盾,致使不恰当的聊天内容在小范围内传播,对公司及关联公司都造成了恶劣影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按照公司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而公司该条规定合理合法,也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理应支持。许某要求公司支付经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首先,许某认为一审认定的自己“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 不符合事实,自己只是因为跟男同事很熟,喜欢开玩笑,实质上并未越过同事之间的距离。

其次,聊天记录内容的泄露和传播是谢某妻子造成的,并不是自己的过错,一审法院将微信聊天记录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责任归咎于自己是事实认定错误。

再次,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该聊天记录的曝光对其关联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

最后,《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未经民主程序,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

许某跟谢某的聊天记录包括不恰当的内容和图片,并被传播到谢某朋友圈,被同事广泛知晓和讨论,对公司和关联公司产生了不利影响。而许某入职时已经经过入职培训,公司也向其发过员工手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有约定若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通知了工会,符合法定程序。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许某仍然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许某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了许某的再审申请。

其实本案中,我觉得许某犯了两个最大的错误:

一是跟有妇之夫进行不恰当的聊天,显然是一种破坏对方家庭和谐,引发家庭矛盾的作为,再进一步发展可能会变成婚外情,这个是现代社会主流价值观所摈弃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是居然还用微信聊天这种非常容易被发现并被保留证据的方式“撩骚”,那自然就有被发现和被追究的风险。更何况,你跟谢某是同事关系,谢某妻子要找到你,整治你很容易,只要你还在意你的工作,就不应该用这种不道德又容易留下把柄的方式。

其实,对于同事之间的敏感关系,大部分公司还是很在意的,如果是正常的恋爱关系还好,像这种不道德的同事之间的暧昧甚至婚外情关系,公司一般都会规定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牵扯到一方或者双方家庭,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影响公司声誉,对于这样的“麻烦”员工,公司最便捷的方法当然是快速撇清关系。

毕竟比起你能力,公司更希望你是个听话的安分守己的好员工,除非你的地位不可取代,那公司还能对你有一定的容忍度,不然作为可以随时被取代的普通牛马打工人,还是好好乖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住饭碗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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