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种了自己留存的水稻种子,被判赔偿十万元!到底冤不冤?

零度有法谈 2024-07-05 15: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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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种植自家预存下来的水稻种子,居然要赔偿10万元,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

自古水稻种植,都是以上一年存下的种子在春天雨水充沛之时播种,数千年来亘古不变的定律,为何到了江苏农民的家中,就闹出了史无前例的特殊案件?

农民耕种为何要赔偿?案件最终如何判决?

种梁大户被控告侵权

江苏省金湖县一位种粮大户秦永宏,承包了973亩土地,其中600亩用于种植粳稻。

粳稻是水稻的一个品种,最大的优点是需要的日照时间短,雨水天气影响不大,耐寒粘性强,米粒短圆形态佳,富含蛋白质口感好。

除却生长周期比较长之外,粳稻的性价比很高,主要产地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和安徽,种植历史最少都有7000年。

秦永宏种植粳稻很有经验了,2015年时他突然在承包的土地中,分割了大约4亩土地来种植“南粳9108”水稻品种,由于手头的种子不多,秦永宏将4亩收成的稻谷存放起来用作种子,隔年大批量种植。

第二年春天一到,雨水浇灌大地后,秦永宏就把4亩地的“南粳9108”种植全播种了,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水稻收产的同时,一同等来还有法院的传单。

起初秦永宏还信誓旦旦叫唤自己没有犯法,通过调查人员讲解一番才知道,他所种植的“南粳9108”存在品种权,持有品种权的是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的,研发成功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给了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只限于高科种业公司种植,他人贸然种植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可是种植户秦永宏并不知道,一心只想着性价比高,能卖个好价钱。

2016年4月24日,金湖县农业委员会找上门来,并对秦永宏的稻谷做了抽样调查,发现的确存在“南粳9108”的品种。

高科种业公司以秦永宏未经批准擅自种植“南粳9108”,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民事赔偿50万元。

高科种业公司的操作让秦永宏傻眼了,当了一辈子的农民,还是第一次听见种植自家的水稻种子,要承担巨额赔款,怒斥高科种业公司想钱想疯了,拒绝承担50万的民事赔偿。

留种就要赔钱?

从调查组提供的数据显示,秦永宏2016年水稻收成880袋成品,共计17600公斤,而事后经过详细的勘察,这17600公斤的产品,几乎都是“南粳9108”,铁证如山的证实秦永宏存在侵权的行为。

面对高科种业公司的声讨,秦永宏认为自己没有错,并未利用“南粳9108”种子牟利,只是生产粮食而已,而且“南粳9108”种子是自己家中的,并非偷盗而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情形,并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

法院提出反驳,《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是在农民身份的前提下产生,而秦永宏承包的土地接近上千亩,早已脱离了农民种植维系日常温饱,而是商业化趋势,并非能够判定为普通的农户。

再者“南粳9108”种子种植的权利,仅属高科种业公司,除非是公司授意,否则私人与企业,都不能够擅自种植,秦永宏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赔偿高科种业公司的经济损失。

秦永宏气愤不已,觉得法院的审判存在偏差,农民的定义并非单凭一个部门就全然否定,如果种植自家存放的种子,生产的粮食用于解决饿肚子,再简单不过的社会基本行为,要被处罚赔偿巨额,简直就是欺负农民。

赔偿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对秦永宏的侵犯水稻种子的行为,判决赔偿种业公司10万元的费用,秦永宏对一审结果提出抗议,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维持一审侵权赔偿10万元。

法院二审的结果让秦永宏傻眼了,直到这时他才明白,粮食种子还真的有所谓的种植权,只能掏钱为无知买单。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粮食种子用于商业性质,出售牟利转卖都是不允许的,农民自留种子用于种植维持温饱可行,但是像秦永宏这样的承包土地的种植大户,自留已经申请了权利的种子,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直白来讲,秦永宏利用自繁自用的形式,为个人谋取利益,严重的侵犯了高科种业公司的权利,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秦永宏的事情引发了重大的争议,一部分人由于根深蒂固思想导致,觉得种植的就是农民,无法区分自给自足和商业牟利,觉得秦永宏作为农民,用自留的种植种植大米,到头来还要承担巨额赔偿,对于底层的老百姓不公平,明摆着就是官官相护欺负老实人。

有一部分熟知法律的人,却认可法院的判决,认为在法律法规的面前,天子犯法和庶民同罪,秦永宏承担上千亩的土地种植,原本就是商业化了,既然揣钱进口袋了,就要遵从农业种植的法律法规。

不仅仅是粮食方面,就连蔬菜瓜果等农业种植产品,一旦涉及到承包就要警惕,充分了解清楚,哪些方面是不允许不可触及的。

秦永宏农业种植户自留种子侵权案件,起到了警醒的作用,诠释国家对于农业种子的保护权利,也从侧面推进了基层的农业种植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农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认定——(2019)最高法知民终407号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某某侵害水稻“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人民资讯 2022-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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