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0日,58岁的李先生同公司领导段先生,以及另外三名同事,以及合作方的吴先生一起吃饭喝酒,到晚上9点多回到酒店的时候,李先生的明显显出醉态,挥动双臂吵着要喝酒。
最终大家把李先生放到房间里面睡觉,其他人继续喝酒。
到次日凌晨一点,同一个房间的,同事发现李先生不对,送医院已经证明死亡,初步诊断是饮酒猝死。
此后,李先生的亲属认为,一起喝酒的领导同事以及吴先生,都应负责任,并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经医院初步诊断为饮酒猝死,从聚餐到死亡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他的死亡你饮酒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根据当时报警的笔录,一起喝酒的领导同事,以及吴先生,无劝酒等行为,没有存在过错。但是在李先生明显出现醉酒状态,失去自控能力情况下,同行人员只是将其送回酒店房间睡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和照顾消除危险,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故段先生、阿洪和阿兰三人具有一定过错,酌定由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在认定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段先生、阿洪、阿兰连带承担赔偿104310.8元,另外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24310.8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如果按照海沧区法院审理的逻辑,那李先生是否也要照顾其他的同事?没出事之前,谁都不会意料到这种情况,除了李先生,其他的领导同事和吴先生,他们当时是没有醉,但是喝酒的人都知道,喝酒之后才出现醉的,是很常见的,那如果按照海沧区法官的逻辑,那你李先生是不是也没尽到义务?既然大家都没有尽到义务,凭什么其他人要负起这个责任?
还是说李先生已经出现饮酒后猝死,其他人没有死,所以其他人才要负起这个责任?如果按照海沧区法官的逻辑,如果强奸犯在当场被抓住,没有实施强奸,那这样他就不能被判为强奸犯了?虽然其他人没有死,但同样存在这种风险,李先生一样没有照顾别人,也没有帮别人减轻这种风险,所以这10%的责任应该互相抵消。
还有,如果按照这个法官的逻辑,那是不是以后出去喝酒都会承担这种风险?可能当时他没醉,回到家醉了死了是不是也要承担这个风险?
还有,如果按照这个法官的逻辑,但是不是如果出去吃饭,其他人噎死了,是不是也要承担这种风险?
还有,按照这个法官的逻辑,生产这个酒的酒厂要不要承担责任?
如果这个李先生是女的呢?其他是男的,那是不是要照顾她到天亮?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这个李先生明知道他自己要喝酒,甚至有可能喝醉,为什么不叫他家里面人来照顾?那他家里面人是不是负最主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