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广安市,老许家开了一家小超市,售卖一些日常用品、食品和烟酒等商品。因为经营时间长,老许也有了一些忠诚的顾客,这家小店让他得以维持生计。
就在某天晚上,老许正在店里看店时,三名年轻人走了进来。这三人在店内纠结了一会儿,随后对老许表示想要购买三包香烟。
老许每天都要重复这样的情景,对此已司空见惯。于是,他毫不犹豫地转身去柜台取烟。然而就在他转身取烟的瞬间,两名男子却已悄悄走到了店外。当老许回身之时,仅剩的那位年轻男子已经抢到了香烟,而三人也立刻迅速逃离了店铺。
老许经营这么多年,还是首次遭遇这种情况,他猝不及防,让那名男子得手后愣了几秒钟。随后,他心中滋生出一股不甘,这三包烟虽然并非高价商品,但对于老许的小店来说,也属于不小的损失。
老许意识到事情不妙,毅然决定追出店铺。然而,经过如此一番耽搁,三名年轻人早已离开太远。老许四处张望,发现自己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他拿着钥匙跨上摩托车,径直朝着三人逃离的方向追去。
在追逐的过程中,老许已经看到其中一个名叫李的年轻人跑向大桥下。老许骑着摩托车追到桥边时,却发现桥下一片漆黑,丝毫看不清楚里面的情况,也难以判断李某是逃跑了还是躲藏起来。老许四处搜索,但并未发现李某的踪迹,只得无奈地骑车回店。
起初,老许以为自己只是吃了一点小亏,便觉得事情就这样过去了。然而第二天一大早,两名年轻人刘某和曹某突然来找老许,称他们的同伴李某从前一天晚上就失踪了。
老许告诉他们自己只见到李某跑向桥下,但当他去查找时已经没有发现他的踪影。
随后,刘某和曹某感到事态不妙,他们立即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后在桥下附近的水电站找到了李某的尸体,发现他已经溺亡多时。
李某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他们坚信这一切的根源在于老许。他们声称,李某是在购买烟的过程中遭到老许的追赶,因此才惊慌失措跳下河躲避,最终导致了他的溺亡。
因此,李某的家人将老许和刘某、曹某三人起诉,要求赔偿28万元。老许得知自己被起诉后勃然大怒,认为李某抢了他的烟逃跑,跟他有什么关系呢?他甚至感到委屈,觉得要求自己赔偿钱财简直是在欺负人。
老许坚称,一切起源并非出自自己之手,而是李某、刘某和曹某三人前去他的店铺抢烟。他的追赶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属于正当的自卫行为。
刘某和曹某也辩解称,李某跳下桥是他自己的选择,与他们无关,因此他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老许和刘某、曹某三人为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老许坚信,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李某的溺亡,他认为李某的死是一场意外,与他的追赶行为毫无因果关系。因此,他认为自己不应对此事承担责任。
老许的责任及赔偿问题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仍须进一步审议。
围绕着老许与李某的溺亡事件,究竟老许是否需要赔偿,须要针对他在这一事件中的法律地位进行理性分析。
李某的家人坚持认定李某坠河是由老许追赶造成的。而此后,老许并未展开救援行动,因此成为了家属索赔的依据。
在法律层面上,老许的行为被视为自卫行为。在当天晚间,三名年轻人闯入老许的店铺,抢走了他的香烟。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行为,导致非法侵害者受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于是,老许有权利捍卫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
在追赶的过程中,老许并未与李某有任何肢体接触,因此李某坠河不是因为老许的行为所致,而是因为逃亡时意外溺亡。由此可见,老许的行为与李某的死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老许的追赶行为是正当的维护合法财产,合法性得以证实。因而,从法律角度看,老许的行为是自卫的,没有对李某构成侵权。
李某作为一个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清楚跳入水中所带来的危险。尽管清楚可能导致溺水,仍故意跳入水中,应对自己行为负责。
检查结果显示李某并未受到外部伤害,也印证了老许未对李某直接伤害。可知,老许的追赶行为是合法的,也并未超越自卫的限度。
事发时间较晚,桥下暗无天日,老许急匆匆离开时未携带灯光,未察觉李某坠河属正常情况。因此,无法施以救助,也是合理的。由此看来,老许与李某的溺亡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曹某和刘某是否需对此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曹某和刘某与李某共同策划抢夺,应被视为共犯。
《刑法》规定,抢夺罪系指为了非法占有,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公私财物。故此,李某和曹某以及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李某在抢夺后逃走时发生意外,尽管此与刘某、曹某并无直接联系,但作为共犯,刘某和曹某依然需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则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尽管刘某和曹某并未直接参与抢劫,但他们与李某共谋,应被视为共犯。故李某抢劫后逃走被意外所伤,作为共谋者,刘某与曹某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结果显示,李某的坠河为其个人过失,故需主动承担责任。而刘某与曹某需承担次要责任,各自负担15%的赔偿责任,向李某家属支付41081元。老许与此事件并无直接关系,故不需负责。
最后,三人共同抢得三包烟,然其价值未达到1000元,故不构成犯罪标准,应受到治安处罚。因此,李某与曹某被处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