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有这样一句话:“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纠纷。”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征地拆迁领域的纠纷。
然而,由于公权势大,在某些地区,一些征地部门往往会超出法定权限做事,无视法律、肆意侵犯私权。此时,就需要“手术和麻醉”来处理纠纷。
因此,一位好的征拆律师不仅仅应该是疾病的预防者,更应该是疾病的“治愈者”。而家住湖北省宜都市的委托人胡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个好律师。
一、案件事实
胡先生在湖北省宜都市某镇某村从事苗木种植。2018年10月10日,某镇政府发布了《致宜都兴发生态化工园有机硅项目红线内征地拆迁户的公开信》,拟对某镇某村二组征地,用于建设宜都兴发生态化工园有机硅项目。胡先生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该建设项目被征迁范围内。
几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找上了胡先生,给了他一份《安置补偿协议》,让其签字。协议上载明: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11.62 m,被征收土地面积 30.30亩,补偿总额为 2230711.40元。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和附着物部分 1219099.60 元,专业评估补偿部分 968279 元”。
看到补偿协议后,胡先生十分吃惊:协议上漏了自己将近五亩土地不说,补偿标准更是完全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然而,胳膊拧不过大腿,2020年8月20日,胡先生被迫与某镇政府委托的某公司签订了《宜都兴发有机硅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某镇政府于四天后的24日将上述补偿款项支付至胡先生账户,并组织人员进行了强制清表。
胡先生认为,镇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找镇政府讨个说法,他慕名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陈丽芳。在陈律师的帮助下,胡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撤销之诉”和“行政确认之诉”。
后来的事实也证明,陈丽芳律师的这套组合拳用对了。
二、胜诉解析
1、办案思路
陈丽芳律师认为,在整个征地过程中,镇政府存在两个违法行为:首先,《安置补偿协议》系委托人被迫签订,效力存在瑕疵。且仅从协议内容看,镇政府没有按规定与种植户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委托人胡先生的5.05 亩苗木未纳入评估范围,而且补偿价格未依据宜都市政府办公室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格据实评估”,因此, 不能客观反映评估价值。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其次,镇政府的强制清表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为督促镇政府审慎用权,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陈律师帮助胡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撤销之诉与行政确认之诉,请求撤销安置补偿协议,确认清表行为违法。
2、最终结果
关于行政确认之诉,一审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清除胡先生种植在某镇某村某地块上苗木的行为违法。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镇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行政撤销之诉,在诉讼压力下,镇政府不得不向胡先生作出行政赔偿,将征地过程中的漏项、缺项等 (包括以本人名义承包他人的苗木补偿),上述合计支付96 万元,定于2024年2月9日前向胡先生支付完毕。
三、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从功能的视角观察,法律是调和、协调、折中这些彼此交叉和冲突的利益的努力,或通过直接而现实的保障,或通过对某些个人利益的保障……法律的目的是产生最多数的利益,或在最低程度的牺牲其他利益的情况下,产生在我们的文明中分量最重的利益”毫无疑问,征地拆迁中,被拆迁户就是“被牺牲”的那部分人,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无疑,公平的补偿”就是对这些“被牺牲者”最好的慰藉。
本案中,镇政府刻意压低补偿标准,遗漏补偿份额,违法清表,明显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会被法院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