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孩结婚,女孩得病去世,女孩母亲称男子无继承权,原来…

大道微言 2024-06-06 20:21:38

一般来说,夫妻之间,一方去世了,配偶和子女是第一继承人,此乃常识,更是法律规定。

但今天说的这事有点离谱。话说重庆一男子在租房中,跟房东的女儿恋爱上了,并登记结了婚。但想不到的是,二个月后女孩竟然被检查出了癌症,还是晚期,不久就离开了人世。

见到女儿去世,房东立刻翻脸,并拿出一份遗嘱,称是女儿所留,说男子没有继承遗产权,要他直接走人。男子不肯,争执不下,把房东告上了法庭。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回顾]

小赵是重庆人,来自农村,大学毕业后留在了重庆打拼,目前在一家公司做个小职员。由于毕业不久,家里也无法提供帮助,在重庆也一时买不起房,只得租房子住。

女房东姓王,是个单身母亲,有一个20多岁的女儿,叫小丽。由于是老重庆人,王女士手头有几套房子,其中有一套房产已在小丽名下,所以母女俩过着相当优渥的生活。

好巧不巧,小赵租的就是王女士的房子,一来便宜,二来干净。

就在这一来二往中,小赵难免与小丽常常碰面,渐渐地,二人熟了,彼此打打招呼,聊聊家常。也就在这相处中,小赵和小丽就这么看对眼了,竟然还产生了感情,走到了一起。

起初,王女士是反对的,也曾劝过女儿,别中了人家的圈套,毕竟人家条件不太好,担心女儿吃苦。但后来拗不过女儿的坚持,也就不再反对,随他们去了。

就这样恋爱了一年多,小赵提出想结婚,说老家父母催得急,自己也老大不小了。

对此,王女士并不太支持,又劝女儿三思而行,不要被别人的甜言蜜语所迷惑。其实,明眼人都知道,王女士是担心自己财落他家,毕竟自己就这么一个女儿。

但小丽可不管这些,同意了小赵的请求。于是,二人开始张罗结婚的事,并领取了结婚证。

俗话说,天有不测之风云。在领取结婚证二个月后,还没举行婚礼。小丽就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小赵就带她到医院检查,结果不检查不要紧,一检查就吓了他们一跳——小丽得了癌症,而且是晚期。据医生说,估计活不过几个月了。

不知是病情发展得这么快,还是被病情吓到的,不出几个月,小丽就撒手走了,永远离开了人世。

小丽去世后,小赵悲痛万分,尽管如此,但生活还得继续。

就在小赵还沉浸在失去至爱的悲痛之中时,这时王女士竟给他补了一刀:要求小赵搬走,甚至指出这是一场他设计好的骗局,图的是她家的资产。

小赵大为不解,说他从来就没有这个想法,说他们是互相深爱的。何况,他与小丽已是夫妻,无论如何他也有权继承遗产。

见小赵不死心,王女士直接拿出杀手锏——一份遗嘱,说这是小丽生前亲笔所写,上面写得明明白白,将遗产全部交给王女士,而且还有见证人签名。

小赵绝不相信这个事实,认为这是王女士过河拆桥,伪造的遗嘱。

就这样,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一怒之下,小赵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妻子的资产。

[以案释法]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那么遗产应当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拿出一份遗嘱,声称是小丽生前亲笔所写。法院在判决时,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如果遗嘱确实是小丽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按照自己的意愿所立,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遗嘱就是真实有效的。

根据法院的判决,王女士的遗嘱被认定为真实有效,并按照遗嘱分配了遗产。这意味着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是小丽生前的真实意愿。

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小赵和小丽已领取了结婚证,所以婚姻关系合法成立。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小赵肯定就是小丽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王女士有小丽的遗嘱,这事就不同了。

很明显,小丽在遗嘱中没有提及小赵,如果遗嘱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话,那么小赵就只能遗憾了。

当然,作为法律上的配偶,赵先生应该享有一定份额的继承权利。 也就是说,即便遗嘱中没有提及小赵,但法院会考虑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份额。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小丽的遗嘱真实有效,按照遗嘱分配遗产,王女士继承90%的份额,小赵继承10%的份额。

[有话要说]

当初,小丽小赵以为遇到了真爱,即使王女士反对,二人也走到了一起。谁知事不遂人愿,小丽患病离世。让人想不通的是,小丽为何生前写下这份遗嘱,而且根本不提小赵,这是不是欺骗了爱情呢?也可能是王女士扇风点火的缘故吧,但这一切,随着小丽的去世,一切都灰飞烟灭、无法求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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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07 09:07

    这些都是婚前财产还有什么说的吗?